【政策梳理速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碳普惠政策梳理
【政策梳理速递】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碳普惠政策梳理
截止目前,生态环境部已经发布了两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CCER)方法学,共涉及6类CCER项目,分别是造林碳汇、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红树林营造、煤矿低浓度瓦斯和风排瓦斯利用,以及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分布式光伏未纳入CCER方法学,且未来纳入的可能性也极小。因此,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无法开发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进而无法获得碳收益。
在这种情况下,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该如何获得更多的收益?目前国内主要有三种方式:申请绿证、参与绿电交易和参与地方碳普惠。
申请绿证和参与绿电交易
2023年7月25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其中提到:对已建档的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项目所生产的全部电量核发绿证。并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核发可交易绿证。随着绿电交易市场的日趋成熟,广东、江苏、浙江、河北等地已出台相关政策文件,支持分布式光伏通过独立或聚合的方式参与绿电交易。
参与地方碳普惠
地方碳普惠市场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了新的路径。分布式光伏碳普惠项目的开发延续了CCER的开发模式,即需要有对应的方法学做支撑。当前,已经有多个省市推出了分布式光伏发电的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本次,我们将主要针对各地发布的光伏发电项目碳普惠方法学进行梳理,旨在了解各地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碳普惠减排量的相关要求。
武汉市《武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行碳普惠方法学(试行)》
适用对象:
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内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居民家庭安装并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设施(发电设施位于控排企业履约边界内的除外)。
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装机容量限制:
单点并网装机容量小于6 MW,电网接入电压最高不超过35千伏。
多个分布式光伏项目可捆绑申请减排量,但捆绑项目在核算周期内的年均减排量应不超过6万吨CO2。
减排量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期限,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10年。项目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项目减排量从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可追溯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的减排量,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9月22日。项目的核算周期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
申报主体要求:
机关、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可自行申请碳普惠减排量,也可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作为项目申报方进行申请;个人只能通过委托第三方组织机构的形式申请碳普惠减排量。
避免重复申报:
避免从其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获得减排量签发,同时避免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中获取收益。
基准线情景识别: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发电量由华中区域电网的其他并网发电厂(包括可能的新建发电厂)进行替代生产的情景。
减排量计算范围:
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包含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额外性论证:
免予额外性论证
深圳市《广东省安装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4年修订版)》
适用对象:
适用于广东省(深圳及深汕合作区除外)相关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安装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012年11月8日之后开工建设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装机容量限制:
珠三角地区:单个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1MW及以下。
其余地区单个项目实际装机容量为5MW及以下。
减排量计入期:
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的减排量从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算起,最早可上溯2019年1月1日,计入期不超过25年。
项目减排量从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可追溯项目申请登记之日前5年的减排量,最早可追溯至2020年9月22日。项目的核算周期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
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申报方可自行申请项目减排量,也可委托个人或者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项目申报方与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应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减排量权属、权利及义务关系,由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汇总申报项目减排量。
避免重复申报:
项目申请人应提供减排量未重复申报承诺书,承诺项目申请的减排量未在其它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签发。
基准线情景识别:
基准线情景设定为:不安装使用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使用电网供电。
减排量计算范围:
分布式光伏上网电量。
额外性论证:
免予额外性论证
上海市《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分布式光伏发电》
适用对象:
适用于上海市安装在居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等主体(重点排放单位除外)的场址上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装机容量限制:
单个项目装机规模在1MW及以下。
减排量计入期:
项目计入期为可申请项目减排量登记的时间范围,从项目业主申请登记的项目减排量的产生时间开始,最长不超过 10 年,计入期须在项目寿命期限范围之内。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减排量从并网之日算起,最早可追溯至 2023 年 1 月 1 日。项目的核算周期以自然年为计算单位。
申报主体要求:
项目申报方可自行申请项目减排量,也可委托个人或者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实施人(或单位)进行申请。
避免重复申报:
项目申请的减排量未在其他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签发,项目申请的减排量对应的电量未参与绿色电力交易、绿色电力证书交易等环境权益交易。
基准线情景识别:
基准线情景为上海市电网企业提供的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发电量等额电量的情景。
减排量计算范围:
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包含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额外性论证:
免予额外性论证
银川市《银川市分布式光伏项目碳普惠方法学》
适用对象:
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相关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居民小区屋顶安装并运行的分布式光伏项目。
装机容量限制:
未做装机容量限制说明。
减排量计入期:
项目减排量采用可更新的计入期,可更新两次,每次最长7年,最多计入21年;每次更新时需重新进行基准线论证。
计入期自分布式光伏项目验收合格并网发电之日起,减排量核算追溯期不得超过5年。
申报主体要求:
适用于本方法学项目减排量的申请对象包括但不限于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所有者、建筑所在地政府协调机构、代理机构。
避免重复申报:
项目申请人应提供减排量未重复申报承诺书,承诺项目申请的减排量未在其它减排交易机制下获得签发。
基准线情景识别:
指在没有安装及运行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情景下最现实可行的替代情景。本方法学是指以化石燃料为主的西北区域电网供电情景。
减排量计算范围:
分布式光伏所发电量(包含自用电量和上网电量)。
额外性论证:
免予额外性论证
不同分布式光伏项目碳普惠当法学差异分析
对比武汉市、广东省、上海市和银川市发布的分布式光伏开发碳普惠方法学,在适用对象、申报主体、避免重复计算、基准线情景识别、免于额外性论证等方面的要求相似,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差异:
分布式光伏项目碳普惠减排量开发收益估算
以上海装机容量1MW的分布式光伏项目为例,光伏组件按首年衰减2%,第2年到10年每年衰减0.55%,系统效率取80%。上海年有效利用小时数取1179.35时/年,据此估算,10年期总发电量约为9040MWh。按照《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分布式光伏发电》中的减排量计算方法及碳排放因子(0.42 kgCO2/kWh)计算,10年期减排量为3796.8 吨CO2。根据公开信息,未获取SHCER的具体交易价格,但上海市7月份SHEA成交均价77.66元/吨。假设SHCER价格为65元/吨,预计1 MW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减排量开发收益约为24.67万元,单位发电量收益为2.73分/kWh。未来随着碳市场价格的上升,预期会有更高的收入。
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减排项目信息
武汉市:
2023年12月18日,武汉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批分布式光伏碳普惠减排量信息,减排量共计7906吨。此减排量顺利在湖北碳市场完成交易,成交金额约27.7万元,用于武汉市控排企业履约。
广东省:
广东省开展分布式光伏碳普惠项目开发规模较成熟,2024年广东省生态环境厅已公布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项目核证减排量为124996吨CO2。于2024年1月24日公布的竞价交易显示,交易量为4618吨,成交价为65.01元/吨。
上海市:
自2024 年3月11日发布《上海市碳普惠减排项目方法学 分布式光伏发电》后,2024年8月20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公布首批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减排项目清单,清单公布了16个分布式光伏发电减排项目,首批减排量申请总和为1313吨CO2。目前暂无交易信息。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的碳普惠减排量不仅可以参与地方碳市场配额履约抵消和自愿减排市场交易,还可以用于自愿碳抵消等多种用途。通过参与碳普惠交易,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推动碳普惠市场建设,鼓励更多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碳交易,从而充分调动社会资源,激发碳交易市场活力。对于企事业单位、居民等安装分布式光伏的主体而言,不仅可以降低用电成本、获得上网电价收益,还可以获得额外的碳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