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人捡到银行卡取钱获刑5年,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3人捡到银行卡取钱获刑5年,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
公交车司机捡到一张附有密码的银行卡,与同事朋友一起取走了卡内5万元,结果三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刑5年。这个真实案例揭示了捡到银行卡后不当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法律后果。
公交车司机在车站捡到一张卡,起初以为是张公交卡,仔细一看竟发现是张银行卡,而卡套内还附有六位密码。碰到这等“好事”,公交车司机赶紧叫来同事,同事又叫来朋友,三人一番商议后直奔银行,取走卡内5万元现金。可令三人没有想到的是,他们“摊上事儿了”:他们的行为因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各处罚金5万元。
这个案例涉及的罪名是信用卡诈骗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的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而不是犯罪对象。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
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信用卡诈骗罪的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而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具体包括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和恶意透支等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捡到银行卡后正确的做法是将其交给银行工作人员或警方,而不是擅自使用。否则,即使出于“占便宜”的心理,也可能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