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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质争效争优】网络言辞需谨慎 名誉损害担后果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争质争效争优】网络言辞需谨慎 名誉损害担后果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9537829

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互联网时代下,微信、抖音、快手等社交媒体发展迅猛,侮辱、诽谤等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也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但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肆意发布不当言论,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只会将互联网变成矛盾斗争的“较量场”。近日,大通县人民法院塔尔湾法庭依法宣判一起因在网络发布不当言论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王某与马某系同村村民,2024年期间,王某的母亲向王某哭诉有女子给自己的父亲打电话,还发现父亲向名为马某的女子转账记录,王某心生怀疑。随后,王某通过快手平台找到名叫马某的女子,多次向马某及其亲朋好友私信发送侮辱马某的不当言论,马某认为王某的行为给自己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已经严重侵犯了其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停止侵害其名誉权,删除快手上对其的侮辱言论,并要求王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被告王某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猜测原告马某与其父亲关系,后在快手平台向原告马某及其亲朋好友私信发送有关马某的不当言论,进行言语侮辱,给马某带来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其行为已经侵害了马某的名誉权。综上,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删除在快手平台中给原告马某及其亲朋好友发送的侵害原告马某名誉权的私信,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快手平台账号首页发布赔礼道歉声明,且持续保留十日所有人可见,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被告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无论是在现实生活还是网络空间,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网络并非法外之地,不可以成为任何人发泄私愤的“异域空间”。一旦越过法律“红线”,造成他人权益损害,将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要坚持依法上网、文明上网,规范自身网络言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守好网络言论的边界和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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