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
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通行权问题常常引发纠纷。如何正确理解和处理相邻关系中的通行权问题,不仅关系到个人权益的维护,也是构建和谐邻里关系的重要基础。本文将从法律角度,结合具体案例,为您详细解析这一问题。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这意味着,不动产权利人虽然原则上可以禁止他人进入自己的土地,但在特定情况下,如相邻方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时,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三种常见情形
为相邻袋地提供通行便利
当相邻方的土地被他人的土地包围,且在为工业、农业生产或商业利用其土地或为进行建筑或小块土地上的建筑作业而无任何出路或出路不足通至公共道路时,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权要求在其邻人土地上取得足够的通道,以保证其土地的完全通达,但应负担与通道所造成的损害相当的赔偿。例如甲、乙为东西邻居,原各自唯一通行的道路分别为向东、向西而行,后因城市公益建设的需要使甲的通行道路被依法征用,此时甲便有权利从乙的土地上通行,但因为占用了乙的土地使用权而应该予以相应的补偿。允许进入土地进行农业活动
在我国农村,本人承包的责任田、荒山、河滩等地,一般情况下应允许他人进入刈取杂草、采集野生植物、甚至放牧牲畜。允许取回遗失物品
允许他人进入其土地取回他人偶然失落于该土地上的物品或者动物。例如甲、乙居住在同一栋楼房,甲住五层,乙住在一层有一个院落,某天,甲在自己楼层阳台上晾晒的衣服被大风吹掉在乙的院落,则甲有权利到乙的院落将该衣服取回。相应地,乙有义务让甲因此而进入自己的院落。
相邻通行权的特征
- 客体是权利义务关系而非不动产本身
- 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权利人
- 行使权利以确有必要为前提
- 选择损失最小的通行方式
- 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相邻通行权与妨害通行的区别
- 性质不同:妨害通行是侵害他人既有权益的不法行为,而相邻通行权则是根据法律规定将可能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 后果不同:妨害通行造成他人正常、合法通行权益受损害,而相邻通行权虽然也会使相邻权利人的财产权利受到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必要的、合理的。
- 主观因素不同:妨害通行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而相邻通行权人行使权利时主观上并无过错。
- 责任承担不同:妨害通行的行为人应承担民事责任,而通行权人仅对造成的实际损害才给予赔偿。
- 主体范围不同:妨害通行的行为人不局限于不动产的相邻方,而相邻通行权人必须是一方在相邻他方的土地上通行。
- 案由不同:妨害通行的为排除妨害纠纷,相邻通行权为相邻通行纠纷。
司法实践中的判断原则
在审理相邻通行纠纷案件时,应坚持以唯一通道原则作为首要原则来判断,将当事人生活、生产唯一通道放在首位。只有在相邻方不通过他方不动产就不能通行或者非常不便通行时,相邻方主张的通行权才能得到支持。如果相邻方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道可以通行,则相邻方关于通行权的诉求应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