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谬法——刑辩律师的破敌利器
归谬法——刑辩律师的破敌利器
归谬法是一种在刑事辩护中极具威力的逻辑工具,通过揭示对方论点中的逻辑谬误来达到反驳的目的。本文将详细介绍归谬法的原理、分类及其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帮助读者理解这一思维利器在法律实践中的重要作用。
归谬法是一种令人拍案叫绝的反驳方式,诙谐而辛辣,生动而深刻。这种专用于“破”的思维利器非常适合于刑辩工作。刑辩实践中,辩方要想确立自己的无罪观点,必先否定控方的指控逻辑,不破不立,有破才有立。归谬法就是一个用于揭露控方逻辑错误的有力武器,运用得法,必出奇效。
(一)归谬法的构成原理
归谬法其实并不神秘,它本质上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命题就是断定前件p是后件q的充分条件的假言命题,而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则是以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为大前提而进行的,其有效式有两种,一种是肯定前件式,另一种则是否定后件式即归谬法。归谬法的推理公式如下:
如果p,则q;
非q,
所以,非p。
形式逻辑认为一个命题与其逆否命题是等价的,必然同真同假。换言之,如果p能推出q,那么非q一定能推出非p。因此,在承认“p能推出q”的前提下,想要证明前件p为假,就只需要证明后件q为假。否定了后件,也就必然否定前件。
归谬法的特点就是以谬制谬,其之所以能够如此,就是因为反驳者所构造的推理与被反驳者的推理在逻辑形式上是等价的。如果对方不同意你的推理,那么就必然否定自己的推理;如果对方坚持自己的推理,那么就不得不承认你的推理,但这又等同于否定了其自身推理的前提,这是对方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的。通过运用归谬法,可以将对方引入进退失据的两难困境,以其自身的逻辑犀利、诙谐地否定其提出的论点。
(二)归谬法的类别
归谬法可分为一般归谬法和引导式归谬法两种。其区别在于,前者是由反驳者独自对错误观点加以引申的,而后者则是由论辩双方共同对错误观点进行引申扩大。引导式归谬法是否成功,取决于被反驳者是否“自愿”配合、“主动”上钩。孙子曰:“不可胜在己,可胜在敌”。战争实践反复验证了这个道理,那些决定性胜利的背后,往往是因为对手犯了致命错误。英国军事学家利德尔·哈特(Basil Liddell Hart)也说:“在战争过程中,正是敌人的严重错误才最能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战机的出现需要敌人的“配合”,而战争的胜利与否则取决于我方是否能够敏锐地捕捉到这些稍纵即逝的可乘之机。
1.一般归谬法示例
例1.如果死者的心脏粉碎性破裂系肇事汽车撞伤所致(p),那么他根本不可能维持十余小时后才死亡(≤10h)(q)。王某被肇事汽车撞伤后过了 11小时才死亡(≥10h)(非q)。所以,王某的心脏粉碎性破裂不是肇事汽车撞伤所致(非p)。
例2.如果真理有阶级性(p),那就意味着一种认识是否是真理将因不同阶级而异(q)。但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客观的实践标准”,而非“因阶级而异”(非q),因此,真理是没有阶级性的(非p)。
2.引导式归谬法示例
1972年美苏两国关于限制战略武器的四项协定签署后,基辛格向随行记者介绍道:苏联生产导弹的速度是每年约250枚。当随行记者反问美国导弹的准确数量时,双方对话如下:
记者:我们的情况呢?我们有多少潜艇配置了分导式多弹头?有多少民兵导弹配置分导式多弹头?(错误观点,在记者看来,这一数目是可以公开的)
基辛格:我知道这个数量,但不知是否保密?(引导)
记者:不是保密的。(引申扩大)
基辛格:不是保密的吗?那你说是多少?(引申扩大)
这位记者在一片哄笑中哑然。
上述推理的逻辑结构如下:
如果弹头的数量不是保密的(p),
那么大家都应该知道弹头的准确数量(q)。
但记者并不知道弹头的准确数量
(非q)。
因此弹头的准确数量就是保密的
(非p)。
在这段反驳中,基辛格首先假设对方的观点是正确的,然后对其作合理引申,最终推导出一个荒唐的结论。在这次引导式归谬过程中,对错误观点的合理引申不是由反驳者独自完成的,而是由反驳者与被反驳者共同完成的。当然,反驳者的引导要具有隐蔽性,确保在发起突然的致命一击时,被反驳者才幡然醒悟,但为时已晚,因为他已被自己的观点驳倒了!因此,引导式归谬法较一般归谬法更为幽默诙谐、更加尖刻辛辣。
(三)归谬法在刑辩实践中的运用
案例1:公诉机关指控的贪污犯罪事实:
某国企拥有一块国有土地使用权,但该地块并未参与混合所有制改革,其所有权仍归属于改制前的国企拥有,只是由改制后的“混改”企业使用。后该混改企业异地搬迁重建,当地政府则将该地块予以收储,并给予一定补偿。由于该地块的所有权不归该混改企业,那么其相应的土地补偿金也就不应归该混改企业所有,如果占有,就属于非法占有。被告人金某作为该混改企业的董事长,利用受托管理该混改公司的职务便利,将该地块的土地补偿费人民币4226万元予以侵吞,其行为依法构成贪污罪。
本案的一个关键书证,就是该混改企业与当地土地储备中心签订的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二条明确约定:
“上述收储补偿费包含但不限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综合补偿,及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搬(迁)补偿费(含净地所需费用 )等全部费用”。尽管该协议书明确提及收储补偿费用包含了“土地使用权”,但笔者提出一个辩护观点:《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补偿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必然是一处笔误,因为它绝不可能是协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非p)!土储中心作为土地管理的事业单位,他们当然明白一个法律常识,即“国家无偿划拨的土地,国家当然无偿收回”。
为了说明这个道理,笔者当庭运用归谬法来否定控方的指控逻辑:
1.如果这不是笔误,而是该混改企业与土地储备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p),那么土地储备中心相关人员就属于明知是国有“划拨”土地而予以“有偿”收储(q1),但公诉机关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这一事实(非q1)。
2.如果这不是笔误,而是该混改企业与土地储备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p),那么就意味着该混改企业与土地储备中心双方合谋,共同损害了国家利益,将本应无偿收回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予以有偿收储(q2)。但事实是公诉机关完全没有查明收储双方怎样合谋,对非法占有的土地补偿金又是如何分赃的,以及哪些人参与了分赃(非q2)。
3.如果这不是笔误,而是该混改企业与土地储备中心的真实意思表示(p),那么就应分别确定“涉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各自价值(q3)。贪污罪是数额犯,贪污数额既是定罪的重要标准,也是量刑的主要依据。凡事都是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的有机统一,如果不能解决定量问题,也就不能解决定性问题,贪污罪更无从谈起。但公诉机关完全没有区分“涉案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各自的确切价值,进而导致贪污数额无法确认(非q3)。
这段辩护词运用了三个排比句,层层递进,步步归谬,全面揭露了控方的逻辑错误,最终将一个法律常识完整地呈现在法庭之上。
值得一提的是,命题和推理在逻辑结构上存在本质区别,得出结论的能力也就不可相提并论。“如果p那么q”这种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本身只能作为三段论推理的大前提,还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推理过程。缺失了小前提,就无法得出确切的结论。所以说,充分条件假言命题是不能单独从正面证明已方观点成立的。但将其作为大前提,与否定后件式的小前提相结合,就可以构成归谬法的推理结构,用于揭露对方的逻辑错误。作为专用于否定控方指控逻辑的思维利器,这就是否定后件式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即归谬法特有的适用场景。
案例2:笔者在2022年办理了一起聚众斗殴案,该案一审判决书认定的聚众斗殴案的起因如下:
2014年间,被告人的公司不具有招商加盟资格而对外吸引加盟商。同年9月,被害人廖某某加盟被告人的公司,并缴纳加盟费40万元。后廖某某以被告人公司未提供实质性帮助为由要求退还加盟费。被拒后,廖某某便通过媒体曝光、法律仲裁等方式维权,仍未追回加盟费。2015年11月17日,廖某某纠集多人来到被告人的公司,以干扰办公的方式要求退还加盟费。
针对上述事实认定,笔者仅用一个书证就否定了一审判决书认定的案件起因,这个书证就是一份仲裁裁决:
被害人曾就追回加盟费一事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加盟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而仲裁裁决并未支持其请求。仲裁裁决认为,被告人的公司是否具有招收加盟商的资格,并不影响其加盟合同的合法有效性,因为特许经营合同的备案只是一项管理性规定,并非法定的合同解除理由。
原审判决还认定,被害人是仲裁维权在先,滋事闹事在后,即在采取法律仲裁维权未果后,才纠集多人去滋事,以追索加盟费。然而事实恰恰相反,系滋事闹事在先,仲裁维权在后。被害人滋事闹事的时间是2015年,而其申请仲裁的时间是2016年,仲裁裁决的作出时间是2017年。因此,原审判决认定的这两个“事实”并不属实!
为了进一步说明此事,笔者运用归谬法对本案进行深度分析:
如果原审判决认定的事件先后顺序属实,即申请仲裁在先,而暴力维权在后(p)。由于仲裁裁决否定了被害人的仲裁请求,那么其维权行为就明显缺乏合法依据,暴力维权的“被害人”就是真正违法聚众斗殴的一方(q)!而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犯有聚众斗殴罪,而“被害人”是完全无辜的,不负刑事责任(非q),这就是明显的谬误。
由于原审法官当时完全没有意识到其中的逻辑错误,才会不假思索地在事实认定部分写了这段内容。要是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就会对此避而不谈,不至于留下一个逻辑bug。
(四)结语
归谬法如同一面放大镜,能够充分揭露对方观点的谬误和荒唐,从而达到驳倒对方的目的。这种反驳方法的表现形式是欲擒故纵,以对方的逻辑,推翻对方的论点。如果刑辩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归谬法,特别是引导式归谬法,就能巧妙地引导控方进入辩方事先设定的“圈套”,那么指控的荒谬之处也就不言自明不攻自破了。辩方破局之时,也就是奠定胜局之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