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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是“假”,隐瞒是“真”,罚款!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证明是“假”,隐瞒是“真”,罚款!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153433

近日,建水县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案件时发现,申请人某建设工程开发公司提供虚假证明,妨害司法秩序,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依法对其开出10万元的“罚单”。

“法官,我想申请解封公司被冻结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好尽快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春节前某一天,建水县人民法院法官接到当事人的申请。

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胡某声称,因涉诉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他们无法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向建水县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解除其名下的三个农民工工资专户的冻结、查封措施。胡某向法院提交了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关于其中一个账户为农民工工资账户的《证明》、银行流水等解除保全措施补充材料。




在审查申请人提交上来的材料时,法官敏锐的发现其中存在两个矛盾之处——“你们申请解封的是三个账户,但提交的人社局《证明》中为何仅有其中一个账户的证明?”

“农民工工资专户需要由备案部门的证明及开户银行对专户做标识,按照规定,诉前保全或执行时,农民工工资专户标识是不能冻结的,但现在你们申请解封的三个账户都已经冻结成功,这说明在冻结前这三个账户并不是农民工工资专户,现在你们必须要提交人社局及银行出具的农民工专户证明才能解除查封、冻结,缺一不可!”

面对申请人提交的存在疑点的证据,法官察觉到这背后必然隐藏着某种隐蔽的不诚信行为,更需要对证据做出审慎核查。法官电话联系了某县人社局工作人员,求证《证明》的真实性,得到工作人员的答复“办公室并未出具这份《证明》”和一份书面答复。


法官再次通知申请人和代理律师到院,就虚假《证明》一事向两人释明妨害诉讼的法律规定,最终,某建设工程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胡某承认,《证明》是认识的罗某帮忙提供,罗某向胡某再三保证《证明》的真实性。

“胡总,如果监察大队接电话的人回答不清楚这个事情,建水法院就更不敢解冻... ...”“稍等,我们正在找人。”... ...胡某提供的与罗某的聊天记录清楚的反映出,胡某清楚其申请解冻的账户非农民工工资专户、人社局不会出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户证明。

法院一再向胡某释明诚信诉讼及伪造证据会带来的法律后果,公司还是坚持向法院伪造提供某人社局出具的《证明》,行为情节恶劣,因妨害司法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法院依法对其做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


一纸“假”证明,背后是“真”想隐瞒的事实,在法官的细心审查下,虚假证明的泡沫被戳破。最终,胡某在诉讼中不诚信的行为变成了“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惩罚。

在此,法官提醒,证据是诉讼活动的基础和核心,对查清事实、公正司法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诉讼参与人伪造、提供虚假证据不仅会妨碍司法秩序,影响案件的审理,还有可能面临法律的惩罚。


“巧诈不如拙诚”,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亦是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希望每一名诉讼参与人都能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交证据,在司法诉讼活动中传播诚信正能量,维护司法公正权威,促进诚信社会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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