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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消费券”套现,获利3000元-3万余元,判了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利用“消费券”套现,获利3000元-3万余元,判了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40705A092CE00

政府向市民发放电子消费券,本是为了利民惠民、促进消费。有一些商家和个人却“自作聪明”,通过虚构交易、虚假消费等方式将消费券大量“套现”,恶意薅惠民政策的羊毛,最终把自己“薅”进了监狱。

近日,香洲区检察院就受理了这样一宗以制造虚假消费核销电子消费券的案件,经审查后,依法以诈骗罪对3名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期间,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局通过微信公众号向本辖区居民发放消费补贴电子券,符合条件的居民可通过公众号领取一套面值100元的电子券用于本辖区消费。活动进行期间,该单位发现有部分签约商户持续产生异常交易数据,怀疑有商户通过虚假交易套取现金的方式骗取消费补贴,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经查明,2022年4月30日以来,被告人张某、李某、郑某利用其经营的超市和店铺成为高新区商务局发放的电子消费券使用签约商铺的机会,伙同他人通过制造虚假消费核销电子消费券,非法骗取政府消费补贴款从中牟利,共骗取政府消费补贴人民币3万元至10余万元不等,个人从中获利人民币3000元至3万余元不等。三名被告人后陆续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张某、李某、郑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赃并上交其违法所得。

检察履职

“套现”消费券,为什么是诈骗行为?

受理该案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在案证据,引导公安机关补充资金流水记录等客观证据,核实各个被告人的作案手法、诈骗所得数额、认罪认罚态度和退赃情况等。

经审查后,承办检察官认为被告人通过与“黄牛”合谋的方式,虚构交易来核销消费券,客观上已实施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主观上亦是为了非法占有政府消费补贴,各个被告人的诈骗所得数额均已达诈骗罪追诉标准。从政府角度出发,其是误以为存在真实交易而发放消费补贴,符合因陷入错误认识而交付财物的情形。综上,三名被告人的行为依法已构成诈骗罪。

只是“薅羊毛”,会构成犯罪吗?

政府发放消费券,是为了补贴真正的消费者,进而达到刺激消费、拉动经济的目的。如将虚构消费记录骗取政府消费补贴的行为简单归类为利用规则漏洞“薅羊毛”,无疑会助长该不法行为,使之更加猖獗,既让真正有用券需求的消费者抢不到券,也让政府发放消费券的真实目的落空,变为给不法商家和黄牛买单。因此,对已达到追诉标准的该类诈骗行为,有必要用刑法予以规制。

贪利“钻空子”,该如何量刑处罚呢?

办理该案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在准确定性、综合考虑的基础上,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罚当其罪。释法说理与教育训诫并重。承办检察官对三名被告人进行了严肃教育训诫,让其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告诫其今后要依法依规经营,遵纪守法,不要再因一时贪利作出违法犯罪的傻事。综合考虑精准化量刑。因三名被告人均系初犯,无前科,行为主观恶性不大,自愿认罪认罚且诚恳悔罪,已主动退赃并上交违法所得,承办检察官综合考量上述情节,对三名被告人分别提出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并建议法院适用缓刑。

2024年6月,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采纳本院事实认定、罪名认定和量刑建议。该判决现已生效。

检察官提醒

政府发放普惠消费券、“以旧换新”消费券等政府补贴,是促进经济、扩大内需、刺激消费、保障民生的重要举措。利用虚假消费“套现”消费券,不仅是对政策红利的恶意窃取,还侵犯了真实消费者合法权益,严重影响政府的利民举措有效落地。

检察官在此郑重提醒:请大家依法依规申请、使用消费券,弄虚作假、投机取巧等恶意骗取政府补贴的行为会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届时人财两空,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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