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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G监管趋势下的漂绿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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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ESG监管趋势下的漂绿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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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www.sohu.com/a/801261141_100138309

随着ESG(环境、社会和治理)理念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企业如何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然而,在ESG监管趋严的背景下,一些企业为了获取短期利益,采取了夸大其词的"漂绿"行为,不仅误导了消费者,也给企业自身带来了法律风险。本文将从漂绿行为的定义、类型、典型案例、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等方面,全面解析企业在ESG监管下的合规之道。

什么是漂绿行为?

“漂绿”(Greenwashing)一词最早可追溯到1986年,由“Whitewash”(粉饰、掩饰)演变而来。其本质是指企业或组织通过散播不实或夸大的绿色信息,来塑造一个具备环保责任感的绿色形象。这种行为可能带来形象或名誉上的提升,也有可能带来投资回报。

一般认为,漂绿行为的“七宗罪”包括:含糊不清、隐瞒实情、举证不足、无关痛痒、说谎欺骗、避重就轻、崇拜认证等;“十大漂绿表现”包括:公然欺骗、故意隐瞒、双重标准、空头支票、前紧后松、政策干扰、本末倒置、声东击西、模糊视线、适得其反等没有实际取得绿色环保及可持续发展效果的行为。

漂绿行为的典型类型

漂绿行为可以概括为两类:积极的漂绿行为和消极的漂绿行为。

  • 积极的漂绿行为:集中在企业对外发布的宣传与报告文本中。例如:企业在官方网页、投放广告中,对其产品或者服务所涉及的环保主张,存在虚假宣传或者明显扩大宣传的情况。又如:企业在年报或者可持续发展报告中作出不切实际且难以达成的节能减排、减污降碳、零碳承诺等,以塑造企业可持续发展形象等行为,但是却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或者所依据的碳中和承诺存在无效甚至虚假的情形。

  • 消极的漂绿行为:指通过选择性披露或遗漏披露来隐瞒真相。如企业倾向于披露积极的环境行动,却隐瞒消极行动,从而对整体环境表现造成一种误导性的积极印象。又如企业在强制或自愿披露公司报告或业绩数据时有重大遗漏或者其他不正当披露的情形,不实宣传自身在环境领域的贡献,以此吸引投资者的兴趣。

漂绿行为的典型案例

漂绿行为在不同行业领域有不少典型案例,这里列举一二。

  • 汽车领域:2015年尾气门事件中,某汽车集团在车内安装非法软件,旨在故意规避美国汽车尾气排放规定。经调查,该汽车集团承认在尾气排放测试中作弊,在多辆汽车上安装了一个“缺陷”装置,该装置安装的软件能够精准地检测到车辆正在进行尾气排放测试,并随即通过改变性能来降低尾气排放水平。然而,这一行为与该汽车集团在营销活动中所大肆宣扬的其汽车具备低排放和环保功能的形象大相径庭,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和信任。

  • 能源领域:某石油巨头在2019年末被NGO指控涉嫌误导性宣传,涉及以低碳能源产品广告误导公众,而实际上,该公司96%以上的年度支出都用于石油和天然气。

  • 食品和快消品领域:某饮料公司曾宣称每年要削减4%的用水量以节约能源,但却并未公开具体用水数据,因此被Polaris Institute颁发了“漂绿企业奖”;该公司研发的“植物瓶”更被标为“漂绿”典型案例。原因在于,尽管该公司大肆宣传其“植物瓶”荣获多项奖项,却从未公开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具体实验数据和结果。

不仅仅是国际上有典型的漂绿行为,国内不同行业也出现了不同类型的漂绿行为。2023年《南方周末》发布的“漂绿榜”中,就有选择性披露、虚假承诺等类型的漂绿行为。2010—2014年的《南方周末》漂绿榜,所提及的企业数就已超过70家。

哪些企业容易成为关注重点?

上市公司、跨国品牌企业往往是社会大众及媒体对其是否存在漂绿行为所关注和监督的重点对象。尽管大型集团企业往往有较为严密的合规管理措施,但是很多企业在环保和双碳领域的合规管理却相对薄弱。对于发生环境事件、重大环境案件以及在中央环保督察通报中被点名的企业,容易受到公众和媒体的更多注意,某些典型环境事件容易在社会舆论中如置于放大镜之下得到凸显。包括外资企业、国企、央企不同的资本类型,都有可能成为产生漂绿典型案例的主体。

企业漂绿行为的国内法规制

企业漂绿行为,除了产生公关危机之外,在国内法律领域,还将产生哪些具体的不利法律后果呢?

1. 违反证券法律规定

我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78条第1、2款规定,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197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除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相关披露准则与格式亦进一步规定了企业披露包括环境信息的要求,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如有违反,在违反披露监管规定的同时,可能会被社会媒体及公众认定为漂绿行为。

2. 违反《广告法》

《广告法》(2021年修订)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尤其是本条第(四)(五)项的违反:(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根据《广告法》第55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3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3. 消费者侵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修正)第20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相应的罚则,该法第55条第1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4. 违反环境信息披露义务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28条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办法第29条规定,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

(二)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

(三)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

5. 违反认证管理要求

《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22修订)第34条对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进行规制,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48条的规定,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及标签上标注含有“有机”、“ORGANIC”等字样且可能误导公众认为该产品为有机产品的文字表述和图案的,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由于监管记录的产生,企业面临的执法检查有可能相对更频繁,企业也会因不良监管记录丧失评优评先及税收优惠政策的机会。

漂绿行为的法律风险如何防范?

随着ESG监管要求趋严,企业漂绿行为严重阻碍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很有必要建立企业漂绿风险防范机制,强化常规审查机制。

律师建议,在审查报告和对外宣传材料时,对于环境声明及主张应当有充分的事实和数据支持。这要求法律审查过程中,仔细核对每一项陈述内容,确保其真实可靠。对于绿色标识或者第三方认证,尤其是碳中和、零碳认证,是否真实可靠、可追溯、在宣传时仍处于有效状态等,都是需要开展法律审核的重点内容。法律审核岗位需加强引导报告撰写小组规范表达,避免为了美观或吸引眼球而作出轻率的表达,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同时,企业应结合自身规模和必要性建立或健全ESG管理体系。除了环境信息披露,企业整体ESG管理方面,越来越受到国际政策、ESG投资理念和要求、本地监管的影响,为适应企业自身可持续发展目标,应尽早建立和完善自身及供应链的ESG管理体系和披露规范,提升自身的ESG管理水平。

总之,漂绿行为的法律审查应当贯穿在企业ESG合规管理体系中。在常规漂绿行为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把控事实关和依据关,以确保审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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