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电费加价收取?严查!严查!严查!
城中村电费加价收取?严查!严查!严查!
租房的街坊有没有遇到过
电费被房东加价收取的情况?
近日
广州市市场监管局
会同海珠区市场监管局
开展城中村电费加价专项整治行动
对加收电费行为严查!
切实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
现场情况如何?
遇到这些“电费刺客”怎么维权?
夏季电费应该怎么交?
G仔带你看看!
海珠开展城中村电费加价专项整治
2023年5月1日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正式实施
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
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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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电价收费!2023年6月30日前全面纠正!近日,广州市市场监管局会同海珠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城中村电费加价专项整治行动。135名执法人员兵分多路,同步在海珠区18个街道集中检查产业园区、村社物业及城中村出租屋等重点区域电费收费情况。
当天上午,在海珠区官洲街道仑头村,执法人员让二房东出示和租户签订的租赁合同和各类收费单据,并盘问了相关问题。
“虽然你和租户签的合同约好一度电费收1.5元,但这个明显是加收电费行为,今天我们给你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责令你限期改正,把多收的价款退还给租户……”
专项整治行动现场
检查中,执法人员表示,“这一家出租屋是二房东,电费和水费都涉嫌变相加价,具体情况还要作进一步核查取证。”
此次集中执法行动,现场共检查产业园区19个、出租屋155栋、临街商铺280户、公寓12家,派发、张贴《规范水电费收费行为的提醒告知书》和《规范水电收费行为提示之“五不得、两应当”》宣传单张500余份,发现违规加收电费线索58个,现场责令整改37户,当场处罚违法违规主体3宗,拟立案调查18宗。
打击电费加价违法违规行为
需多方面强化综合治理
“这次集中检查的目的,就是严厉打击电费加价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企业、群众的合法权益。”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自2023年5月《广州市供用电条例》实施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持续推进城中村加价收取电费综合治理。截至目前,摸查建档城中村出租屋底数35.4万栋,督促完成整改18.4万栋,查处水电价格违法案件272宗。
城中村电费加价问题,关乎市民的切身利益。
据了解,2024年5月至10月,广州居民阶梯电价执行夏季标准。
当居民每月用电量在260度(含)以下时,适用第一档标准,即按每度约0.589元计费。
当月用电量为261度至600度时,适用第二档标准,每度需加收0.05元,即按每度约0.639元计费。
当月用电量达601度及以上时,适用第三档标准,每度需加收0.30元,即按每度约0.889元计费。
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广州市电费加价问题投诉举报数量每月约700件,投诉情况主要表现为租户被直接收取1.5元/度电费的,或者电费、服务费加起来1.5元/度收费的,也有反映电费降低后房东加收租金或管理费、服务费的。
据介绍,市场监管部门已关注到相关违法行为的隐蔽性和变异性,此类问题线索涉及到具体调查取证,如果能查实相关费用与电费、电量捆绑计收,或者属于原来多收电费的不当得利,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查处。
城中村电费加价问题是一个长期历史遗留问题。广州市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广州市城中村的出租屋数量特别庞大,产权及管理类型复杂多样,涉及转供电主体、房东、二房东、租户等各类主体众多,问题表现虽然是收费现象,但整个治理环节涉及到出租屋管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政策规定与执法依据的衔接等。面对这些问题,市场监管部门积极推动强化综合治理。
偶遇出租屋电费加价问题
怎么办?
拨打12345政府热线、来信来访。鼓励投诉人主动提供具体的房屋租赁地址、收费主体、收费凭证等具体证据,以便执法部门作进一步核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法部门依法保护投诉举报人个人信息。
关于电费
还有这些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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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居民电价计费标准是什么?如何查询电价标准?
A
根据原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12〕135号)规定,从2012年7月1日开始,广东省实施居民阶梯电价,每户每月阶梯电价电量分档划分为夏季标准和非夏季标准。
每个标准的计算区间分为三个档次。执行居民阶梯电价总电费=第一档电费+第二档电费+第三档电费。
具体电价标准,市民群众可以通过“南网在线”APP、“南网在线”微信服务号/小程序、南网在线等渠道查询。
Q
什么是居民合表电价?
A
合表电价是在居民阶梯第一档电价基础上提高0.037元/千瓦时,不再区分用电量档次进行计算电费。
合表电费计算公式:合表电费=总用电量×合表电价。
对于城乡居民自建多、高层住宅的居民用户,可向供电部门提出申请,按照合表居民用户电价政策计收电费。
Q
转供电主体应按什么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
A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等行业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2022〕938号)
对电网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不得在终端用户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非电网供电主体向其收取的电价不得高于自身与电网企业结算的平均电价,平均电价按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每月总电费和总购电量计算确定;
对不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电费由终端用户公平分摊。
Q
出租屋涉及公共用电设施的运行维护费是否可以算入电费收取?
A
对于楼道、电梯等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通过物业费、押金或公共收益解决。不得将该类设备维护费用算入电费电价中收取。
Q
哪些行为涉嫌构成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A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
高于电网企业收费标准收取电费,如以1.5元/度的价格向终端用电人(租客等)收取电费;
在正常电费标准收费的基础上,以电量为基数加收管理费、维修费等费用,如以终端用电人用电量为基数收取0.5元/度的管理费等费用,或者把前述1.5元/度电费拆分为电费和管理费两项;
为弥补电费收入损失,以用电服务费、公共用电设施维护费等名义将有关费用纳入电费电价中向终端用电人捆绑收取。
Q
如何举报电费违法行为?
A
提供有关信息或材料,拨打12345热线进行反映。
Q
违规收取电费将面临什么处罚?
A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电价政策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
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加价或者变相加价收取电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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