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授权在网上销售电子书,侵权!
未经授权在网上销售电子书,侵权!
未经授权在网上销售电子书是否构成侵权?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详细解析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边界,为出版、版权相关工作者以及对知识产权保护感兴趣的读者提供参考。
基本案情
原告某出版社享有作品《XX财务自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经调查发现,被告某百货店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精品素材”店铺中,向公众提供上述图书的电子书。某出版社认为某百货店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其对作品依法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公证书、《图书委托翻译合同》《图书出版合同》《图书出版合同》续约协议等证据,本院认定原告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专有使用权许可,且取证时在合同授权期间内,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系侵权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某百货店未经原告许可,在网上店铺销售涉案作品的电子版,侵犯了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官说法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书籍的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专有权利,包括决定是否在网上传播以及如何传播。本案中,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将电子书进行销售,使公众通过购买获得电子书,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