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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法院判赠与行为无效并全额返还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752143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受赠人是否需要返还财产?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您详细解析这一法律问题。

案例背景

原告张秀(化名)与被告王岳(化名)原为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9月16日协议离婚。离婚后,张秀发现王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被告蒋燕(化名)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向蒋燕转出大量钱财。

张秀认为,王岳与蒋燕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并且王岳向蒋燕转出大量钱款的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因此,张秀要求蒋燕将其获得的钱款全部归还。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王岳赠与被告蒋燕170000元钱款的行为无效;

二、被告蒋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秀170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第二百九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均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部享有权益。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在本案中,被告蒋燕在明知被告王岳已婚的情况下,仍与其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接受王岳赠与。这种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张秀的财产权益,更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因此,王岳赠与蒋燕钱款的行为被认定为无效,蒋燕应当予以返还受赠财产。

此外,该赠与行为发生在张秀与王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尽管张秀与王岳已经离婚,但这并不改变赠与财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因此,张秀有权就全部受赠财产主张返还。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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