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散装煤炭海上怎样安全运输?一文教会你!
船载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散装煤炭海上怎样安全运输?一文教会你!
散装煤炭海上运输涉及诸多安全风险,包括可燃气体甲烷的产生、氧化导致的缺氧、自燃风险以及流态化等。本文详细介绍了散装煤炭海上运输的安全要求和注意事项,涵盖了货物特性、装载前准备、积载隔离、在船安全管理、火灾应急处理等多个方面,旨在帮助航运从业者和相关管理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散装煤炭海上运输的安全知识。
2025——着力整治巩固,全面管控风险!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是事关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船舶载运油类、危险化学品或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货物,一旦发生火灾、爆炸或重大泄漏事故,可能导致船舶严重损害、环境严重灾难和人员的重大伤亡等事故。
自2024年4月26日以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聚焦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风险,着力打击突出违法行为,坚决排查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提升船载危险货物本质安全水平,助力构建一体化水上交通安全治理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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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包括烟煤和无烟煤,是一种包含非晶质碳和碳氢化合物组成的天然的固体易燃物质,是人类生活生产中非常重要的能源,也是冶金、化学工业的重要原料。作为海上船舶运输常见的一种固体散装货物,船舶应当怎样安全运输呢,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装货作业时船舶货舱中的煤炭。新港海事局 左永杰 摄
一、货物特性
(一)货物名称及组别
1.散装货物运输名称(BCSN):煤
2.组别:A和B组或B组
(1)煤一般须划分为A和B组,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为B组: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实验确认或者具有以下颗粒度分布:
①小于1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10%(D10>1mm);
②小于10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50%(D50>10mm)。
(2)煤混装时的组别划分
两种或更多的煤混装时须分组为A和B组,除非所有混装的原煤均仅是B组的。
货物特性经实验室检测为自由排水的。新港海事局 左永杰 摄
(二)货物危险特性
1.煤可能产生可燃气体甲烷。甲烷含量在5%至16%之间的甲烷/空气混合气体即为爆炸性气体,其能被火花或明火点燃,例如电火花、摩擦火花、燃着的火柴或香烟。甲烷比空气轻,因此会积存于货物处所或其他封闭处所的上方。如果货物处所舱壁不气密,则甲烷可渗入邻近货物处所内。
2.煤可能发生氧化,导致货物处所内缺氧及二氧化碳或一氧化碳浓度增高。一氧化碳是无味气体,比空气略轻,在空气中的燃烧极限按体积计为12%至75%。吸入会中毒,其与血红蛋白的亲和力比氧高200倍。
3.某些煤易于自热并在货物处所内引起自燃。可产生一氧化碳等易燃有毒气体。
4.某些煤可能与水发生反应,并产生具有腐蚀性的酸液。可产生氢气等易燃和有毒气体。氢气是无味气体,比空气轻得多,在空气中的燃烧极限按体积计为4%至75%。
5.煤的水分含量如果超过适运水分极限(TML)可能会流态化。
海事执法人员查看煤装卸作业情况。南疆海事局 赵长辉 摄
二、货物装载前
(一)托运人
1.托运人或其指定的代理人须以书面形式向船长提供关于货物特性的资料,以及装载及运输该货物的推荐的安全装卸程序。货物合同须至少列明水分含量、含硫量及尺寸,并须特别说明是否可能释放甲烷或自热。
2.如果拟托运的货物具有易流态化特性,托运人应当提交检测机构出具的含有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水分含量等技术指标的检测报告。
(二)船舶
1.船长须确保:
(1)所有货物处所和舱底污水阱清洁和干燥,除去任何废弃物残留或原先的货物,包括可拆卸的货物压条,货舱污水阱盖好以防止货物进入。
(2)货物处所和毗邻封闭处所内的所有电缆和电气设备应无缺陷。电缆和电气设备应在爆炸性气体中或在完全隔离时能够安全使用。
2.船舶须适当装备有相应仪器设备,以便不进入货物处所即可测得下列数据:
(1)空气中的甲烷浓度;
(2)空气中的氧气浓度;
(3)空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4)货物处所舱底污水样品的pH值。
以上仪器设备须进行定期维修和校准。船上人员须经过使用这些仪器的培训。
3.建议船舶配备温度测量仪,量程为0℃至100℃。以便在装载和航行途中不进入货物处所就可测得煤的温度。
三、货物积载隔离要求
1.除非另有明文规定,装载煤的货物处所的舱壁须能防火并防液。
2.煤须与第1(第1.4类)、2、3、4和5类包装危险货物“隔离”,并与第4类和5.1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隔离”。
3.禁止在煤的上方或下方积载第5.1类包装危险货物或第5.1类固体散装危险货物。
4.船长须确保煤不积载在热区域附近。
5.煤须与第1.4类以外的第1类货物“用一介于中间的整个舱室或货舱作纵向隔离”。
四、货物在船上的安全管理要求
(一)一般要求
1.在货物区域或邻近处所内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并须在显著的位置张贴相应的告示,除非货物处所已完全通风且甲烷气体的含量经测量表明安全,否则不得在靠近货物处所和其他毗邻处所进行燃烧、切割、铲凿、焊接和其它产生火源的作业。
2.须对每一货物处所内货物上方空间气体中的甲烷、氧气和一氧化碳的含量定期进行监测。监测的频率须取决于托运人提供的资料及通过对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所取得的信息。
3.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各货物处所装完货离港后24小时之内须进行表面通风。在此期间,每一货物处所须选定一个取样点进行一次对货物处所内气体的测量,且就该气体监测而言,须在气体监测之前停止通风适当的时间。
4.如果离港24小时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则须关闭通风口并须监测货物处所内的气体。如果离港24小时之后测得的甲烷含量不是处于可接受的较低水平,须保持表面通风(仅除监测气体的适当时段外),并须监测货物处所中的气体。在甲烷含量低至可接受水平之前,须遵循这一程序。无论如何,均须每天进行甲烷含量测量。
5.如果在未通风的货物处所内产生了相当浓度的甲烷,则须对煤释放甲烷采取适当的特别措施。
(二)特殊要求
1.会释放甲烷的煤
如果托运人已经说明货物易释放甲烷,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甲烷含量超过其爆炸下限(LEL)的20%,须采取以下附加措施:
(1)须保持对货物表面的通风,只有监测气体的适当时段除外。
(2)由于包括卸货在内的任何原因而开启舱盖或其它开口之前,须注意将积存的气体排出。舱盖或其它开口须小心开启,以免产生火花。须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
(3)除非货物处所或附近封闭处所已经通风且监测表明不存在有害气体,且含有足以维持生命的氧气,否则人员不得进入。尽管有上述规定,在负责的高级船员的监督下,由受过训练的人员佩戴自给式呼吸器,以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以保证不将火源带入处所内,则可在紧急情况下进入货物处所。
(4)船长须确保定时对附属工作处所如物料间、木工间、通道、管隧等中的甲烷含量进行监测。这些处所须经充分通风,且在使用机械通风时,须使用可以在可爆气体中安全使用的设备。
2.自热煤
如果托运人已经告知货物可能发生自热,或货物处所内气体分析表明一氧化碳含量增加,则须采取以下附加措施:
(1)每一货物处所装载完毕后须立即将货物处所的舱口关闭。舱口盖还可以用密封胶带进行额外密封。只允许使用自然表面通风,且通风时间须以排出可能积存的甲烷气体所需的绝对最少时间为限。
(2)除非佩戴自给式呼吸器且进入货物处所对保障船舶或人命安全非常必要,否则航行期间不允许人员进入货物处所。
(3)装载期间,须监测该货物的温度。须只有在该货物的温度不超过55℃时,方可装载。
(4)如果舱内一氧化碳含量不断升高,则可能正在发生自热。在这种情况下,须将货物处所完全封闭,停止一切通风,且船长须立即征求专家意见。在海上不得用水冷却货煤或用水扑救煤火,但可以用水冷却货物处所的舱壁。
(5)如果任何货物处所内的一氧化碳水平达到50ppm,或连续三天稳定上升,则可能正在发生自热,船长须在准确评估形势之后最少将以下信息告知托运人和公司:
1.明确所涉及的货物处所;一氧化碳、甲烷和氧气含量的监测记录。
2.如可能,应提供货煤的温度、位置和取得测量结果的方法。
3.舱内气体的采样时间(常规监测)。
4.通风机的开/闭时间。
5.舱内货煤的数量。
6.每一货物信息中显示的货煤种类,及信息中显示的特殊注意事项。
7.装载日期和预计抵达拟卸货港口的时间。
8.船长的意见或看法。
码头堆场粗颗粒煤。南疆海事局 赵长辉 摄
(三)通风
1.通风时,须确保额外的空气不会进入货煤本身内部,因其可最终导致自热。
2.由于隧道上方货物漏斗的底部存在非气密的卸货门,须使用下述通风方式:
(1)如果在隧道内发现甲烷,须“正压”通风(在隧道内供气比排气量大以去除甲烷气体)。
(2)如果隧道内发现一氧化碳,须“负压”通风(在隧道内排气比供气量大以去除一氧化碳)。
(四)平舱
如果不进行合理平舱,煤体中会形成垂直裂缝,使氧气可以循环并可能自热。当装载混装的煤须适当考虑水分转移和形成危险湿底。因此船舶应当按照《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4和5节的有关规定合理进行平舱。
五、货物火灾时的应急行动
封舱。气封可以足以控制火灾。不得用水进行灭火。如装有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只有火灾明显时才能使用。征求专家意见并考虑向最近港口航行。
六、其他注意事项
1.具有易流态化性质的煤,在降水天气作业时要注意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易流态化货物作业的管理要求
2.根据《船载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煤散装运输时属于危险货物,在进出港前,船舶还要注意按照要求开展船载危险货物进出港申报。
3.散装煤炭装卸前,船岸双方要加强沟通协调,落实好《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船岸安全检查的要求,提前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