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英国早期的普通法院中大法官法院的兴起及衡平法院的产生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英国早期的普通法院中大法官法院的兴起及衡平法院的产生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3FVFBEO0556866X.html

英国大法官法院的兴起及其在衡平法发展中的作用,是英国法律制度史上的重要篇章。在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的历史背景下,大法官法院如何从国王的私人文书机构演变为独立的衡平法院,不仅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还推动了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

在15世纪,普通法的僵化催生了独立的衡平法院的产生。大法官法院司法权的获得是与普通法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亨利二世时期,大法官法院获得签发起始令状的权力,随着13世纪普通法司法体系走向成熟,“无令状即无权利”的原则得到确立,大法官法院成为英国司法体系中的一员。

至14世纪中叶,大法官法院还获得对涉及属员,如文书、官员、仆从等诉讼的排他性管辖权。

大法官法院的衡平管辖权

源自于咨议会的司法管辖权。梅特兰将咨议会的司法管辖权分为三种:一是纠正普通法院错误判决的权力;二是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original jurisdiction);三是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

就第一点权力而言,由于13世纪以后议会的兴起,这一权威转归议会。刑事案件的初审管辖权在星室法庭从咨议会中分离出来前,一直是咨议会司法权中最重要的内容。

咨议会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则在14、15世纪伴随着大法官法院与咨议会的分离转移到大法官法院。自14世纪起,“大量无法在普通法院得到救济的民事诉讼人开始转向寻求国王的特别救济”。

国王一般将此类请愿交由咨议会处理。大法官作为咨议会成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但由于其地位的尊崇,实质上担当了首席法官的主导角色。咨议会成员以公正和良知的名义对案件做出衡平裁决,既可绕过复杂僵化的普通法司法程序,又能够基于衡平原则对诉讼当事人提供司法救济,这种高效、便捷的模式获得普遍的欢迎。

不过,此时衡平司法权仍然属于咨议会。自14世纪中期开始,越来越多无法在普通法院或其他法院得到救济的诉讼人将案件提交给咨议会,而行政职能为主的咨议会逐渐不堪重负。为“及时处理像雪片般飞来的大量请愿书,必须建立一个专门法庭”,大法官法院应运而生。

很快,大法官法院成为此类案件的主要受理场所。请愿书也不再呈递给国王,而是直接转向大法官。但就大法官法院何时独立行使衡平司法管辖权,即大法官法院何时与咨议会分离的问题存在长期的争论。

1349年,爱德华三世发布《爱德华三世致伦敦治安法官声明》,明确将各种呈递给他的请愿书等交由大法官或掌玺大臣处理。乔治·杰米里(George Jeremy)等一些学者将这一法令的颁布视为大法官法院获得独立衡平管辖权的标志。

归结来说,大法官法院在14、15世纪普通法陷于僵化的阶段确立了独立的衡平司法管辖权,成为独立的衡平法院。这标志着作为与普通法相对的、用以补足普通法的独立法律体系——衡平法的产生。

大法官法院的兴起

大法官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盎格鲁-撒克逊时代国王的文书和国王小礼拜堂的私人牧师。他们担任国王的私人秘书,负责起草国王的命令、书信和其他王室文书,并负责保管象征国家权力的国玺。诺曼征服后,其职司并无多大变化,他们与其他国王仆从一样伴随国王居于王宫或巡转于英吉利海峡两岸,随时候命。

很明显,当时的文书只是国王私臣,并非正式的王国官员。自12世纪起,英国的封建体制更加完善,国王政务繁忙,文书工作日益繁重,文书变得更加重要,且人数逐渐增多,其中为首者获得了“大法官”(Chancellor)的称号。这样,大法官为长官形成一个文书机构——大法官法院(Chancery)。

大法官法院发展史上的关键人物是亨利二世时期坎特伯雷大主教托马斯·贝克特(Thomas Becket)。他在担任大法官期间大大扩展了大法官法院的职权,他本人也成为地位仅次于首席政法官的国王重臣。

伴随着国家政务朝向精细化管理的方向发展,大权独揽的首席政法官逐渐势衰,国王更加倚重作为亲随机构的大法官法院。同时,作为国玺的保管者,大法官的权力被“笼上一层神圣的色彩,为其地位的上升奠定了良好基础”。至12世纪晚期,大法官法院已然成为王国权力的中枢。

13世纪以后,大法官法院完成由国王私人文书机构向政府核心行政机构的转化。在国王与贵族的权力斗争中,权力极大的大法官成为贵族利用的对象。鉴于此,为制约大法官的权力,防止尾大不掉,亨利三世起用更私人化的王玺(privy seal)限制大法官对国玺的使用,大法官起草的国王命令和政府文书须由王玺授权才能签发。

这样,国玺不再是王权的标志,而逐渐成为王国政府的象征。同时,大法官逐渐由国王臣向政府官员转化。这样,大法官法院成为起草文书、发布政令的政府核心行政机构。

从行政机构向兼行独立衡平管辖权的司法机构的过渡是大法官法院在中世纪晚期的又一重大转型。这一转型是与普通法在14、15世纪走向僵化及衡平法的兴起密切相关的。事实上,大法官法院作为近代以前唯一独立的衡平法院,“引领了衡平法院的兴起”。

前文已经论述过,自14世纪起,大法官法院逐渐从咨议会中剥离出衡平司法权,并逐渐与咨议会分离,成为独立的司法机构。不过,大法官法院仍然兼具行政和司法职能。特别是大法官,既是咨议会的首脑,又是大法官法院的唯一法官。

大法官法院的组织机构包括若干个等级。大法官(Lord Chancellor)是大法官法院的首脑。大法官之下是卷档总管为首的12名主事官(Masters)。

其中,卷档总管拥有自己的秘书机构,包括六书记官(Six Clerks)和六书记官下的“六十文书”。此外,还有从六书记官中分离出来的登记官和询问官以及其他一些执事人员,如警卫官、盖印官、蜡印官和口吏等。

大法官法院

作为衡平法院,大法官法院抛弃普通法的繁文缛节,依据衡平原则审理案件。大法官作为法官,代表国王向无法在常规法院得到救济的请愿者提供特别救济,因此大法官获得“国王良知保管者”(Keeper of the Royal Conscience)的称号。

值得注意的是,近代前英国的大法官基本都由教士担任。其缘由,一方面是大法官本身起源于国王小礼拜堂的牧师,从某种程度上担当着上帝与国王之间的桥梁,从而被赋予一定的神圣色彩。

另一方面,在中世纪大多数时间里,教士掌握着丰富的知识,甚至垄断着教育资源,他们对法律等专业知识有一定的了解,因而成为这一重要职位的首选。14世纪后,大法官法院衡平司法权不断扩张,教士阶层作为罗马法和教会法的保有者,对衡平法原则较为熟悉,这也成为他们垄断这一职位的重要因素。

大法官法院成为独立的衡平法院之后,弥补了14、15世纪普通法僵化导致的权利救济的困难,但大法官法院作为早期衡平法适用的场所,也存在着自身的局限性。早期的衡平法尚未完善,它既无特定的规则,也不遵循先例。

大法官完全依据无特定界限的“良知”审理案件。这招致普通法职业者的广泛垢病。17世纪著名的普通法法学家约翰·塞尔登讽刺说:“大法官法院遵循的衡平法就像大法官的脚底板长短一样,换个大法官就得换套规则”。确实,大法官法院“审判方法过于灵活,判案标准过分抽象模糊,大法官往往可W随意摆弄公平、正义、良知等概念,造成个人专断”。

结语

总之,大法官法院作为衡平法的适用场所在14、15世纪普通法救济失位的情况下,迅速成长起来。尽管初生的大法官法院还存在诸多弊端,但它弥补了普通法救济的不足,使衡平法成为英国法中与普通法并行的一套法律体系,最终推动英国法及其司法体系的完善。

参考文献

  1. 屈文生:《普通法令状制度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2011年。
  2. 化阁照祥:《英国政治制度史》,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
  3. 尹虹:《十六、十屯世纪前期英国流民问题研巧》,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