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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督到知县:清代地方文职行政职官建置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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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总督到知县:清代地方文职行政职官建置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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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地方官制体系复杂而精细,从总督到知县,各级官员各司其职,共同维系着帝国的统治。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清代地方文职行政职官的建置,从直省职官到专职性机构,再到少数民族地区的特殊设置,带您深入了解这一独特的历史制度。

清代地方职官按各行政区域的不同,分别置官治理,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部分:

一、各直省职官建置

清制,以总督、巡抚为各省之行政长官,总督管辖一省或数省,巡抚管辖一省。各省总督、巡抚,并为封疆大吏,秩位总督略高,职掌则以巡抚经理吏治,以总督专主兵政,而巡抚例授总督节度。

乾隆以后督抚形成定制,总督设八人,计:直隶总督、两江总督、闽浙总督、湖广总督(也称湖北湖南总督)、陕甘总督、四川总督、两广总督、云贵总督(清末设东三省总督)。

设巡抚十五人,计:江苏、安徽、山东、山西、河南、陕西、浙江、江西、湖南、湖北、广西、广东、云南、贵州、福建(光绪朝增设新疆、台湾巡抚)。

其中,福建巡抚于光绪十一年改台湾巡抚,由闽浙总督兼福建巡抚;湖北巡抚、广东巡抚、云南巡抚因与总督同城,于光绪三十年以后裁撤改由总督兼任。

直隶、四川、甘肃三省不设巡抚,例以总督兼。光绪末年又增设奉天、吉林、黑龙江三省巡抚。

各省总督、巡抚之下设布政使、按察使。明制,布、按为各省之行政长官,清置总督、巡抚掌各省,布、按为巡抚之属官,以布政使掌行政、财赋,按察使掌刑名。

布、按之下分设各道,为两司之辅助官,其属布政司者为分守道,属按察司者为分巡道,各省道员额数不定,各朝皆有变更。又,分巡、分守道有加“兵备”衔者,即可节制辖区之武职。

分巡、分守之外,又设专职行道员,如管盐茶的,管粮储的,管驿传的等等,皆因事而设,各省无定员。这样,省以下司道分职,或管地方,或理专事,皆由督抚总其成。

省之下的行政机构为府,各府之正印官为知府,府的佐贰官为府同知、通判,分掌督粮、捕盗等事。

与府同级的直隶厅长官为同知(惟甘肃一厅为通判、广西一厅为州判),其属官有经历、知事、照磨、司狱等,各省视政务繁简而定。

直隶州长官为知州,其佐贰有州同、州判,各视繁简而设,其职掌与府同知、通判相同,分掌粮务、水利等。州的属官为吏目,掌刑狱之事。此外,要害地方还设巡检,掌缉捕盗贼。

县的正印官为知县,县大多为府属,也有的为直隶州属。县的佐贰官设县丞、主簿,分掌钱粮、户籍、巡捕等事,有的县则不设。县的属官是典史、巡检等。与县同级的厅和州,其长官、佐贰及属官与直隶厅、直隶州同。

此外,各省尚有杂职官员,包括库大使、仓大使、税课司大使、驿丞、闸官、河泊所大使等等。

除了编制内的官以外,各省还设有大量的吏。地方官之吏分为四种:一是书吏,凡总督、巡抚、学政、各仓、各关监督等机构之吏称为“书吏”;二是总督、巡抚均于书吏之外另设办事人员,称为“承差”;

三是各司、道、府、厅、州、县所聘之吏,称为“典吏”;四是各司首领官(经历、理问、司狱)以及佐贰官、杂职官所用之吏,皆曰“攒典”。以上各吏皆选于民间,五年而更代,期满可考选。

二、专职性机构职官

清代各省专职地方机构有五,其设官情况如下:

1. 漕运

掌八省漕粮征运的为漕运总督,并设有巡漕御史四人分段巡察。漕运总督之下设督粮道,共八人,掌监收漕粮及督押粮船;又以地方同知、通判为专门之监兑官,设管粮同知六人,通判三十二人。另外又以地方佐贰专司押运,同设押运通判十六人。

2. 河道

管理运道河务的为河道总督。清初设总河,综理黄河、运河一切事务,后添设副总河,专管河南境内河务。

雍正七年,改总河为总督江南河道即“南河河道总督”,副总河为总督河南山东河道即“北河河道总督”。雍正八年,添直隶河道总督即“北河河道总督”,后改北河河道总督由直隶总督兼任;南河河道总督于咸丰八年改由漕运总督兼任;山东河务归山东巡抚兼理,而东河河道总督仅理河南境内河务。

河道总督下属有管河道,统以各管河同知、通判、州同、州判、县丞、典史、巡检等,并辖有河标。

3. 盐政

各省盐务,或设都转盐运使,或设盐法道管理。盐运使的属官有经历、知事、巡检、库大使等;盐法道亦设经历、巡检、道库大使等属员。

各盐运使及盐法道之下设“盐务分司”,分管督察各盐场,各分司设运同、运副及运判。云南井盐置盐课提举司,职同各分司。

盐课司大使设于各盐场、盐井之地,掌管产销征收事宜,又设盐引批验所大使,掌批验行盐之凭证。

4. 学务

各省设学校,掌教育、科考等事。各省最高学务长官为学政,以下分级而设,府学设教授,州学设学正,县学设教谕。此外,府、州、县学均设训导为副职。

5. 关税

清前期之税关管理,有的简派税关监督,有的交地方官兼管。第一次鸦片战争之后,随着通商口岸的开设,咸丰四年便有了洋关之设,专征外商志税。洋关的管理,分设各关税务司、副税务司等,均为洋人所垄断。

三、少数民族地区职官

在四川、甘肃、云南、贵州、广西、湖南等省内,有众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对这些地区,实行是特别行政区管理,保留了明代土司世袭制度,设置“土官”授以世职。

土官文职有土知府、土同知及以下各官,均隶属于吏部,受各该管督抚、大臣及所属府、厅、州、县官的管辖。

雍正以后,为消除地方土司割据状态,逐步实行“改土归流”,分派州、县官以代替土司,加强了中央政府对这些地区的统治。

以上就是各直省行政机构以及文职官员的基本配置,武职方面的内容有机会再单独整理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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