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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过错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以案释法】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能否要求过错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711775

近日,武宁法院石渡法庭审理了一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男方在离婚后发现孩子非亲生,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基本案情

甲某与妻子乙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儿子丙某由甲某抚养,乙某不支付抚养费。离婚后,甲某发现儿子丙某不是其亲生,故诉至法院,要求乙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审理经过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该起案件的复杂性和敏感性。一方面,男方承受着巨大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需要得到公正的裁决和合理的赔偿;另一方面,女方的行为会引发社会的广泛议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妥善解决这一纠纷,法院在庭前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耐心倾听双方当事人的诉求,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为双方分析利弊,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了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另一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由此遭受了经济上的损失和精神上的损害,依法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已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让过错方受到惩罚,让无过错方得到补偿,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从而有助于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不是儿戏,夫妻间应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青年人应当树立正确的婚恋观,理性规范自己的行为,对爱情、婚姻负责,对子女尽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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