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比较(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都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途径,但两者在性质、受理机关、审查范围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从多个维度详细对比分析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区别和联系。
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主要区别
(1)裁决机关不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的司法活动;行政复议则是行政机关运用行政权的行政行为。
(2)审查范围不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进行全面审查。
(3)适用程序不同。行政诉讼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严格的普通司法程序;行政复议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适用准司法程序,从总体上说仍是一种行政程序。
(4)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而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审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审理;而行政诉讼则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依据不同。行政复议依据的是《行政复议法》及《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而行政诉讼则是依据《行政诉讼法》。
程序不同。行政复议只有一级,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行政诉讼则对一审法院作出判决不服还可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结案方式不同。行政复议可以由行政机关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调解,申请人与本申请人也可自愿达成和解;而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
审理的内容不同。行政复议既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也要审查其适当性;而行政诉讼原则上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行政复议不收费;行政诉讼收费。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复议是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审核的。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调解案件纠纷。
行政复议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行政活动,而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司法活动。
(2)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行政机关,而行政诉讼的受理机关是人民法院。
(3) 适用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程序,实行一级复议制,进行书面审理,程序简便;而行政诉讼适用司法程序,实行两级终审制,以公开审理为主,程序严格。
(4) 审查范围不同。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而行政诉讼只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5) 法律效力不同。除有法律明文规定之外,行政复议决定不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即复议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则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在当事人的申请和参加下,按照行政复议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裁决,以解决行政侵权争议的活动。
(1) 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 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 受理范围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复议机关所受理的则既可以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当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 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审查其是否适当,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
(5) 审理依据和对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为之间矛盾的处理不同。
(6) 审理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公开开庭审理。行政复议基本上实行一级复议,以书面复议为原则。较之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比较简便、灵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