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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丨原车主VS买受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善意取得之间的“火花”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官说法丨原车主VS买受人——返还原物请求权和善意取得之间的“火花”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945715

青海高院“叮铃铃……”周五晚上十时许,一阵急促的电话铃声打进了十里铺法庭值班室,原来是一起强制执行案件的申请人谢某发现了申请返还的车辆,拦停后向公安机关报了警,派出所出警并了解清楚状况后将双方连同涉案车辆一并带至法院准备移交,这时,法院的执行干警都已陆续回家,派出所民警最终通过值班门卫联系到了承办法官马晓斌。

原来,原告谢某和被告马某因车辆租赁产生纠纷诉至城东法院,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租赁合同、被告向原告返还租赁车辆并支付租金,判决生效后被告仍不履行,原告无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承办法官调查得知,被告马某早已因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目前仍在服刑,而需要返还的车辆也下落不明,案件陷入了僵局……

近日,申请执行人谢某突然发现案涉车辆,为本案执行带来转机。据了解,被执行人马某从申请执行人谢某处租得车辆后随即将车辆卖给了马某某,马某某支付了车款,马某也将车辆交付给了马某某,自此案涉车辆一直由马某某占有、使用,至今已近两年。此时的原车主谢某和车辆买受人马某某之间争议很大,双方都觉得车辆应当归自己所有,剑拔弩张,矛盾一触即发,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官强行将车辆从买受人手中扣押并当场返还给原车主,矛盾很容易激化,后果不堪设想……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当事人情绪,并向买受人告知了其主张权利的途径:“法院扣押车辆后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其自身的损失可以起诉出卖人马某要求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以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执行法官告知双方车辆暂时由法院扣押,限买受人于七日内提出执行异议,逾期不提,车辆将返还给原车主,通过迂回的方法,双方都接受了车辆暂时由法院扣押保管的决定。对于车辆的最终去向,还需要通过执行异议及案外人执行之诉的程序解决。

承办法官
十里铺法庭 马晓斌

二手机动车交易是一种生活中很常见的买卖合同关系,但在具体交易过程中,除了注意仔细甄别车辆本身状况外,最重要的是及时办理过户登记,如果长时间不过户,买受人会存在诸多法律风险。回到本案,车辆买受人虽然支付了合理对价,车辆也已经交付,但当原车主出现并主张权利时,自己的权利如何保障?这时返还原物请求权就和善意取得制度擦出了“火花”。《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虽然车辆属于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交付完成无需办理过户登记即完成所有权转移,但想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对抗原车主的返还原物请求权,首先需要证明自己“善意”,即在交易过程中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是否对车辆行驶证、登记证书等随车手续进行了仔细核查,是否要求出卖人出示车主授权书等等,而明知卖方对车辆不具有处分权仍进行交易的,一般不认为是“善意”,这时无权处分的出卖人往往也会下落不明,最终造成买受人“财物两空”的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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