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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与现代转型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中国一夫一妻制的历史演变与现代转型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28M2R1A05564USA.html

一夫一妻制是中国古代婚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夏商时期确立至今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本文将为您揭示这一制度的演变轨迹,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确立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中记载:夏商时期的法律在确立婚姻关系时,明确规定了一夫一妻制。商代虽然允许男性王族在确立一夫一妻制的基础上大量纳妾,但这并不改变一夫一妻制作为基本原则的事实。这说明从中国古代历史的源头起,我国就倡导着一夫一妻制。


古代夫妻

从历史记载来看,一夫一妻制存在已久。无论是纯粹的一夫一妻制,还是一夫一妻多妾制,本质上都是以一男一女结成夫妻的婚姻和家庭形态为原则。男子的其他伴侣则一律称之为“妾”。

“三妻四妾”这一说法,字面意思是指妻妾众多。在封建时期,这种制度是对女性的严重压迫:男子可以续弦再娶,而女子再嫁则被视为失节。这种“男尊女卑”的观念导致了男子可以妻妾成群,而女子只能从一而终。实际上,“三妻”往往包含了续弦的情况。


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

一夫一妻多妾制是社会分化的产物。在1950年《婚姻法》颁布之前,只有皇室、高官和富商等少数人才能拥有一妻多妾。社会底层的贫苦大众,连维持基本生活都困难,更谈不上追求多妾了。这种现象反映了社会发展不完善的历史现实。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中国进入了社会主义新时期,社会制度得以完善。1950年颁布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具有法律效力的一夫一妻制,彻底废除了多妾制度。对于解放前已经存在的重婚和纳妾等历史遗留问题,1953年颁布的婚姻法解释规定:在解放前已经形成的一夫多妻关系,如果妻子在《婚姻法》颁布后未提出离婚,他们的婚姻关系应予以维系。


新中国婚姻法宣传

1952年12月,广东省妇联副主席古大存在《宣传婚姻法的一点意见》中指出:对于解放前的重婚和纳妾问题,是否离婚应由女方自主决定,不能强迫。如果妇女一方要求离婚,应立即批准并保障其权益;如果女方没有这样的要求,就应让他们保持原有的共同生活关系。总之,所有解放前已经形成的妻妾关系,只要女方愿意留在丈夫身边,就不会被强制离开。

建国后这些法律的颁布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性化一面:首先,改变了以往男性主导的局面,将选择权交给了女性,实现了男女平等;其次,考虑到“妾”这一群体大多文化水平较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离开丈夫后生活将面临困难。这种处理方式既尊重了历史现实,又推动了社会进步,体现了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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