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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标准化建设势在必行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706871

随着我国大宗商品贸易流通市场的快速发展,电子仓单在贸易和融资中的作用日益凸显。然而,当前各电子仓单登记平台之间缺乏统一标准,导致重复存证、可信度难以辨别等问题频发。为解决这一难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字化仓储分会牵头起草的《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已于2023年正式立项。这一标准的制定将如何规范行业秩序,保障各方权益?


电子仓单登记平台运行的关键在于标准化的建立。
当前,我国出现一批仓单登记平台,如全仓登、中仓登、仓海帮、货兑宝、仓单通等。这些平台的目的主要是,对仓单进行存证、登记和溯源,为仓库开具的电子仓单提供便捷、安全的存储环境,为各参与方提供查证、溯源的可信渠道。但目前各登记平台之间都采用独立系统存证。因此,这就会导致仓单重复存证、仓单存证可信度难以辨别、难以评估担保物的真实性与真实价值。
为缓解这些问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数字化仓储分会(以下简称“中物联数字化仓储分会”)在对行业大量调研的基础上,牵头起草的《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3年正式立项,并被列入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2023年的团体标准项目计划(项目编号2023-TB-012)。该标准适用于具有开具大宗货物电子仓单能力的仓储企业,以及提供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存储、查询服务的第三方服务平台。
意义重大 时机成熟
近年来,中国大宗商品贸易流通市场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越来越多的实体企业开展大宗商品仓单贸易、融资等业务。然而虚开仓单、重复质押、一货多销等现象时有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商品仓单信用问题、贸易风险和企业融资困难,给现货市场的安全稳定运行带来风险和挑战。
“通过规范仓储企业电子仓单开具的规范,可以确保电子仓单流转信息的实时性、完整性、真实性和可追溯性,可增强大宗商品交易的透明度和信任度,对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保障流通市场安全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日前,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数字化仓储分会秘书长吕忠在《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研讨会上强调。
据了解,目前,仓单登记平台管理办法有三项:一是《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办法》,二是《浦东新区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三是《大连商品交易所大宗商品仓单登记中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这三项文件主要规定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管理条例,并且有些只对仓单做权利公示,不涉及仓单的存储和流转存证,而《大宗货物电子仓单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重点则集中在规范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登记、查询、存证功能以及仓储企业电子仓单的开具、转让、注销功能及平台运营要求,从而适用于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开发和运营。
“中物联数字化仓储分会前期已牵头起草了数字化仓库、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等系列行业标准,并于202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企业星级数字化仓库评估工作,首批22家星级数字化仓库评估单位已经完成申报贯标的资料提交。”吕忠表示,电子仓单的应用将是企业星级数字化仓库重要的评估指标之一,而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标准化的建立,将是仓储企业电子仓单广泛推行的关键。
那么,当前该项标准制定的可行性是否已具备?
对此,在本次标准研讨会上,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院副教授高慧颖从三个方面进行了阐释:首先,在技术上,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的内容与格式已经有明确的法规和标准作支撑,电子仓单的存证,行业内已有不同的解决方案,只是缺乏规范性、统一性的约束。其次,在基础设施上,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的开具主体是仓库,对仓库的数字化方面具有较高的要求。当前由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提出并制定的、由国家发改委批复同意在全国推广的《数字化仓库基本要求》和《数字化仓库评估规范》行业标准已经实施。行业内的仓储企业已经开始依据以上两项行业标准进行仓库数字化改造,更多的大宗商品类仓库将实现数字化转型,具备开具电子仓单的能力,为电子仓单的开具和应用提供支撑。第三,在市场方面,我国的大宗商品仓单业务是一种长期存在的业务形态,国家从重点领域金融服务方向出发,也在着力推动仓单业务向数字化方向发展,加快我国仓单体系的成熟与完善,促进我国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因此,在市场方面具备可行性。
另外,当前标准的制定也具有充分的政策依据。例如,2017年国务院办公厅就颁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的文件,文件明确提出“推动物流活动信息化、数据化。依托部门、行业大数据应用平台,推动跨地区、跨行业物流信息互联共享。推广应用电子运单、电子仓单、电子面单等电子化单证。积极支持基于大数据的运输配载、跟踪监测、库存监控等第三方物流信息平台创新发展。”。除此之外,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推动动产和权利融资业务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普通电子仓单融资。有条件的银行机构,可以使用具有较强价值保障、较好流通性和变现能力的大宗商品来作为押品开展动产融资。
规范行业 保障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本次研讨的标准适用范围不仅包含企业内部电子仓单平台,也包含第三方电子仓单登记平台。
那么,电子仓单的第三方登记平台和仓库登记平台的区别体现在哪?
对此,中物联物联网技术与应用专业委员会、数字化仓储分会标准技术部主任沈启星在研讨会上介绍说,二者的区别还是非常大的。一方面从企业平台来看,其应支持电子仓单的开具、转让、注销、查询等功能,对仓单与其项下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流程约束,开具规范电子仓单,真实记录存放仓储物的相关信息。其主要目的是便于货主单位应用仓单进行金融业务,这是提升征信的一种必要手段;另一方面从第三方电子仓单登记平台来看,其应提供电子仓单登记、存储、查询等服务,实现数据在第三方平台间的数据交流互通,保障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可流转性,确保仓单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其仓单登记材料主要包括质押合同、电子发票、质检证明等。
“每个平台的承载能力是有限的,如果把所有的内容都存证在一个平台上,那需要考虑这个平台的承载能力。”沈启星强调,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是,这些仓单是否在多个平台上进行了登记,也就是说是否存在一货多押、一货多卖的现象,而《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基本要求》团体标准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想要打造能够交叉跨链的电子仓单登记平台,让所有仓单即便在多平台登记的前提下,依然可以实现跨平台存证溯源,从而确保仓单的唯一性和真实性、安全性。
“基于对电子仓单整个生命周期的研究,我们认为大宗货物电子仓单登记平台的基本要求应具备两方面内容:一是功能要求,二是运营要求。”高慧颖详细介绍道:
首先,对于企业内部电子仓单平台,其功能要求方面,主要具备的功能包括电子仓单的开具、转让、注销和查询功能,而对于第三方服务平台来讲,重点是在于电子仓单的登记、存证以及查询功能。其次,运营要求方面,标准要从一般要求、安全要求、运维要求三个角度来进行制定。从一般要求角度来看,标准规定了平台协议与机制、用户限制、停运通知等内容,建立平台正常运作的基础;从安全要求角度来看,标准包括用户身份认证、容灾能力、网络安全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等内容,保障平台和用户数据安全;从运维要求来看,标准包括系统升级和维护、日志查看与异常处理、数据中心运行维护等内容,保障平台的稳定性、安全性和性能优化。
“现阶段,市面上的仓单登记平台对登记与查询内容的要求各异,部分平台登记的信息不完整,易产生法律纠纷、隐私泄露等问题,也不利于政府的监管,影响行业的整体发展。”吕忠总结强调,标准制定首先对于仓储企业电子仓单平台而言,可以引导仓储企业为电子仓单的开具、注销、转让、查询提供规范性技术条件,对仓单与其项下货物的一致性进行流程约束,以此提升仓储企业开具规范电子仓单的能力,真实记录存放仓储物的相关信息。其次,对于第三方电子仓单登记平台而言,有利于加强第三方电子仓单平台的建设、运营、管理,降低电子仓单易篡改的风险,实现数据在第三方平台间的数据交流互通,杜绝仓单重复存证问题,保障电子仓单的真实性、唯一性和可流转性,确保仓单的所有权和交易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进而实现仓单登记平台开发与运营的规范性,促进仓单登记平台的合作发展,健全我国大宗货物电子仓单体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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