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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研究10:宣告无罪为什么难?关键原因之一,是法院有这些外部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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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无罪研究10:宣告无罪为什么难?关键原因之一,是法院有这些外部压力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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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new.qq.com/rain/a/20250208A07WVK00

无罪判决率是衡量一个国家刑事诉讼制度的重要指标,它不仅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的终局确认。然而,在我国,一审公诉案件的无罪比率仅为0.10%,远低于西方国家的水平。本文将探讨法院在宣告无罪案件时面临的外部压力问题。

我们知道,无罪判决率是一国刑事诉讼的重要指标,它不但与社会公平正义、人权保障和程序公正紧密相关,还体现着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对侦查行为有效性的终局确认。西方国家均有较高比例的无罪判决率,例如美国地方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约为25%,而我国一审公诉案件的无罪比率约为0.10%。

实践中,多数无罪案件的审理困难并不在于案件本身,而在于一些案外因素。一些宣告无罪案件之所以成为难以处理的“非正常案件”,其根本原因是疑罪从无原则和无罪推定理念尚未得到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而现实的原因是法院在审理宣告无罪案件时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压力。这些因素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宣告无罪案件的审理,同时也影响该类案件的审判效率,普遍表现为审理周期长。

那么,法院到底有哪些外部压力呢?

第一,来自被害一方的压力。

法院对宣告无罪案件判决结果释法明理的负担较重。案件宣告无罪首先会遭到被害人家属的不理解,鉴于目前的司法公信力不强、信访形势复杂,被害人上访闹访事件频发,导致一些案件久拖不决。继而引发被告人家属的上访闹访情况。

就公诉案件而言,被害人或其家属、亲友希望通过诉讼维护权益,但受“杀人偿命”传统思想观念的影响,他们对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往往要求严厉的制裁,当法院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时,部分被害人或其家属、亲友不能理性正确对待,而是采用多种方式施压以实现利己目的,有的甚至扬言如若法院不能为其伸张正义只能自行复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官的判决。

就自诉案件而言,自诉人由于受法律知识的限制,往往将民事纠纷诉诸法院,要求追究他人刑事责任。这种诉讼往往双方的矛盾较深,一旦法院对被告人宣告无罪,自诉人从心理上就会很难接受,抵触情绪会十分强烈。因此,案件承办法官在作出宣告无罪判决前不得不考虑这些因素,在依法作出宣告无罪判决之后还必须花费大量精力做好判后释疑的解释安抚工作。因此,在案件判决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目标追求下,极容易造成法官“疑罪从轻、留有余地”的旧有审判观念复萌,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立法原意,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来自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压力。

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现状,给案件宣告无罪带来一定的困难。案件宣告无罪实际上是对侦查、公诉机关前期侦查、起诉工作的制约,但迫于部门内部考核、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压力,侦查、公诉机关往往对法院宣告无罪持反对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可能被宣告无罪的案件,法院一般并不直接宣告无罪,而是首先与检察机关沟通并交换意见,争取与检察机关达成一致,如检察机关同意法院意见
则撤回起诉;如检察机关不同意,则法院往往需要与检察机关多次沟通协调才能取得一致,有时法院在与检察机关沟通协调时还需要补充调查、召开审委会通知检察机关列席、向上级法院汇报请示等,导致案件审限被多次突破,造成案件久拖不决。检察机关有时会不当动用法律监督权对法院审判施压,实践中甚至存在以反贪的名义调查作出宣告无罪的法官。

检法的考核制度给案件宣告无罪也带来困难。检察系统内部将撤回起诉率、无罪判决率、抗诉率等作为衡量公诉案件质量的标准,容易出现为了数据而办案的不正常现象。有的检察机关如果出现一起无罪判决案件,不但取消评优先资格,还要追究责任。无罪判决案件引起检察机关高度重视,甚至关乎承办人员的前途。因此,检察机关对无罪判决排斥心理很强烈,通常情况下,无罪案件会被当做错案来对待。

“定罪率”的考核机制,也对宣告无罪案件存在消极影响。因侦查、公诉机关存在“定罪率”的考核机制,容易出现侦查、公诉机关不积极收集被告人无罪、罪轻证据的现象,未能查清事实和收集有力证据。特别是近年来,检察系统内部的考评机制中,撤回起诉及宣告无罪所扣分值一致,同时受抗诉指标的限制,以至于检察机关对自认为证据充分的案件坚持不撤诉,判决后再抗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而法院内部为避免或者减少检察机关的抗诉监督,在作出无罪判决时也会异常慎重。在证据标准方面,侦查、公诉机关与法院在证据认定标准上存在一定分歧,因此,不少案件在法院宣告无罪后,公诉机关会坚持认为已经达到定罪的证据标准,从而行使抗诉权。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三,来自地方党政机关的压力。

公共政策或刑事政策给案件宣告无罪,同样会带来困难。司法实践中,部分案件存在一定的政治或政策性因素,出于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法院在审理可能宣告无罪案件时会比较慎重。例如,出于维护司法公信和打击犯罪的需要,法官在对严重暴力刑事犯罪案件宣告无罪时会比较慎重。

对于一些案件,地方政府出于社会稳定等方面考虑,会主张靠重刑来保一方平安,如果法院在没有得到党委政府的支持下坚持宣告无罪,可能会受到打击不力、影响社会稳定的责难。对于经纪委查处后移交的职务犯罪案件,如果经审判后法院认为不构成犯罪,经协调纪委不同意无罪意见的,法院往往存在畏难情绪,不敢大胆宣告无罪。

第四,来自社会舆论的压力。

媒体舆论也会给案件宣告无罪带来困难。部分媒体和自媒体为了追求关注度,会夸大部分事实同时掩埋部分真相,利用群众道德观念中对弱势一方的同情,造成对社会大众的误导。当案件在宣判前被报道后,往往会在社会上造成心理定式,形成舆论导向,比较严重地强化了被害人、部分党政领导、社会大众对法院无罪判决的对立情绪和误解,势必对法官宣告被告人无罪形成极大的心理压力。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律师拍摄)

第五,来自国家赔偿的压力。

对刑事案件而言,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前,刑事被告人一般已被羁押多时,为避免出现启动国家赔偿程序等情况,法院常常不易、不便、不敢、不愿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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