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
在婚姻关系中,一方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共同承担?夫妻财产协议能否对抗债权人的追索?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姜山为您解答这一常见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甲乙于20世纪80年代登记结婚。现甲因做生意亏损,欠下大量外债。甲乙经协商一致约定,婚内所有财产均归乙个人所有,乙享有独立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那么,甲的债权人向乙追索债务时,乙能否以双方签有夫妻财产协议为由对抗债权人?
公证员解答
债具有相对性,一般只对债权人、债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由此推知,一般情况下,夫妻财产协议只对双方生效,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乙无法以双方签订有夫妻财产协议为由,拒绝履行债务。
在社会法律实务中,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方交易时,明确告知第三方或第三方明知其二人有夫妻财产协议,乙能否以双方签有夫妻财产协议为由对抗第三人呢?
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是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约定财产制是法律对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双方之间的财产关系进行约定的意思自治的尊重,约定财产制具有优先于法定财产制适用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未就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所作约定不明确,或者所作约定无效时,才适用夫妻法定财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