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法院:关于无证驾驶纠纷的25则裁判规则
全国法院:关于无证驾驶纠纷的25则裁判规则
无证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领域常见的违法行为,涉及多种具体情形,如驾驶证记分、准驾车型不符、驾驶证过期、实习期驾驶等。本文整理了25个关于无证驾驶纠纷的裁判案例,涵盖了多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对于读者了解无证驾驶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帮助。
1. 驾驶证记分已达到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即不得驾驶机动车。张某昆作为驾驶证持有者,对于其驾驶证记分状态应通过交通违章通知而知晓,因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并不具有驾驶资格。
案件索引:(2019)鄂08民终190号 (2019)鄂民申2121号
2. 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要旨】:
- 驾驶的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符,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 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作为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仅需履行提示义务。
- 保险人在免责条款内容上进行字体加粗,应当认定履行了提示义务。
案例文号:(2019)赣民再29号
3. 驾驶证过期后更换是否影响驾驶资格?
【裁判要旨】:虽然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过期,但之后行政部门予以更换驾驶证,新驾驶证有效期限覆盖至交通事故发生之时,且更换驾驶证并不需要专门的技能检测,因此可以认为驾驶人具备驾驶涉案车辆的资质和能力,不属于无证驾驶。
【案例文号】:(2019)沪74民终102号
4. 闯红灯行为对损害后果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交通事故责任并不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应根据损害行为、损害后果、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主观方面的过错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在本案中,虽然受害人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其闯红灯的行为对损害后果亦存过错,需自行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20)桂0108民初1183号
5. 驾驶资格的认定标准
【裁判要旨】:审判实践中一般从是否取得驾驶证、驾驶车型是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相符两方面来考量驾驶资格。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均应认定为不具有相应驾驶资格。
案例文号:(2012)济商终字第347号
6. 驾照超期未审的问题
【观点解析】:驾驶证已经被注销,就意味着驾驶员失去了驾驶机动车的资格。在其通过重新考试再次取得驾驶证也无法证明此前其具有驾驶资格。因为新驾照只能是在对印制之日之后才具有相应的证明效力。为了防范道德风险,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应认定为无证驾驶,新证无追认的效力。
观点来源: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94个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解析》
7. 驾驶证超分被公告停止使用后的驾驶行为
【观点解析】:驾驶证超分后被公安交警部门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
【观点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
8. 驾驶证记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观点解析】:对该问题无法直接下定论,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对待。需要依据两个因素来判断是否构成“无证驾驶”,一是驾驶证有无被公安交管部门扣留;二是驾驶人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学习、考试。
【观点来源】: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二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若干法律问题裁判规则探析》
9. 实习期内驾驶牵引挂车的规定
【裁判要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明确,所有准驾驶车型机动车驾驶人在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车型后l2个月内的实习期,驾驶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持有A2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也不允许牵引挂车。
案例文号:(2018)鲁01民终2876号
10. 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是否影响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虽然驾驶人在事故发生时持有的驾驶证超过驾驶证上注明的有效期限,但该驾驶证系合法取得,公安机关并未予以吊销,且驾驶人已换取新的驾驶证,有效期限与原来的驾驶证衔接,公安机关已确认驾驶人的驾驶资格,故保险公司主张驾驶人无合法有效驾驶证的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文号:(2016)鲁01民终575号
11. 无证驾驶肇事的保险责任认定
【裁判结果】: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发生人身损害的,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不能免赔,但享有追偿权。
- 无证驾驶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承保车辆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可免予赔偿。
- 无证驾驶是商业三者险中典型的免责情形,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拒绝理赔。
案例来源: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12. 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汽车列车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驾驶员在取得A2驾驶证后即可驾驶相应的准驾车型,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体,即半挂汽车列车。因此,驾驶员在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汽车列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3. 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是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人身保险合同约定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属免责情形,保险公司亦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的,该免责条款应为有效条款。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无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即便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不负任何责任,保险公司仍有权按照人身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拒绝赔付。
案例文号:(2016)鲁01民终6426号
14. 保险人对“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条款说明义务的认定
【裁判要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四十条规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保险人需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才能视为履行对该条款的说明义务。
15. 驾驶证宽展期内的保险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保险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中“驾驶人驾驶证超过有效期”属免赔事由的理解存在分歧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即本案上诉人虽然超过驾驶证载明的有效期限,但其在宽展期内换取新证,在宽展期内使用该驾驶证仍合法有效。
16. 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汽车列车的责任承担
【裁判要旨】:驾驶员在取得A2驾驶证后即可驾驶相应的准驾车型,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半挂车的组合体,即半挂汽车列车。因此,驾驶员在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半挂汽车列车发生交通事故的,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在商业第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7. 驾驶证记满12分是否属于“无证驾驶”
【裁判要旨】:驾驶证记分满12分时,仅表明机动车驾驶人有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并不当然失去机动车驾驶资格。若该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合格,驾驶证将发还,只有其拒不参加学习也不参加考试时,其驾驶证才停用。换言之,驾驶人在记满12分时,如管理部门未扣留其证照,则驾驶人仍持有准驾证明,不符合“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
18. 实习期内驾驶半挂牵引车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和增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中均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案例文号:(2021)甘民申811号
19. 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已经取得驾驶证,但因交通违法行为被暂扣驾驶证期间,其不被允许驾驶机动车,驾驶人的驾驶资格处于暂停状态,应等同于“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交强险的赔偿责任。
案例文号:(2019)赣02民终800号 (2020)赣民再171号
20. A2驾驶证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持有A2驾驶证,准驾车型即为牵引车,准驾的车辆是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说明驾驶员在取得A2驾驶证后,即可以驾驶重型、中型全挂、半挂汽车列车等牵引车辆。而确定实习期,就是为了让驾驶员熟悉相关准驾车辆的驾驶,如实习期内不能驾驶与准驾车型相符的车辆,就失去了实习的意义。故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李申雪虽在增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但其驾驶的车辆系持有A2驾驶证驾驶人的准驾车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案例文号:(2020)吉民再323号
21. 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徐某彤持有武警部队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其驾驶民用车辆的行为是否构成无证驾驶的问题系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对于本案情形是否属于无证驾驶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相较于驾驶武警部队车辆,驾驶民用车辆并不会增加驾驶行为的技术要求和危险性,徐某彤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持有武警部队颁发的驾驶证,准驾车型为A,实际驾驶的民用汽车为普通C证范围内的小型车,应具备相应的驾驶技能,不能增加驾驶的危险性。且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要求,徐某彤驾驶本案事故车辆所需要的驾驶证也仅需公安部门直接核发,即可换领地方驾驶证,并不需要另行参加相关科目考试,并无技能方面的障碍,仅需履行程序即可。交警部门在本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未认定徐彤系无证驾驶,且本案保险合同条款对无证驾驶并无明确、详尽的规定和解释,保险公司也未尽提前说明和告知义务,在事故发生后主张徐某彤系无证驾驶,依据不充分。据此,原二审法院认定徐某彤系无证驾驶并作出判决不当,应予纠正,保险公司应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责任。
案例文号:(2019)辽民再117号
22. 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也就是说,驾驶证是允许驾驶人驾驶机动车的凭证,持有驾驶证才具有驾驶资格。具体到本案,肖某鑫的驾驶证因违法行为已被公安交管部门暂扣,其驾驶资格已被公安交管部门采取行政措施予以限制,在驾驶证被暂扣期间,肖某鑫不得驾驶机动车。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正处于肖某鑫驾驶证被暂扣期间,此时可以视同肖某鑫“未取得驾驶资格或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及该条第二款规定“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肖某鑫驾驶的机动车致人损害,太平洋财险兴国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并有权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
案例文号:(2020)赣民再203号
23. 驾驶证超分状态下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涉案事故发生时,驾驶员陈某超的驾驶证处于超分状态属实,但公安机关尚未向陈某超下达暂扣或吊销驾驶证的决定,故陈某超的驾驶证仍处于有效状态,人保义乌分公司主张基于有关法律法规推定陈登超的驾驶证无效,并无证据支持,不予采纳。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904号
24. 准驾车型不符的保险责任
【裁判要旨】:《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驾驶的机动车车型与其驾驶证许可范围内的准驾车型相一致,这不仅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也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周知的常识。本案经原审查明,驾驶人申亚革持有的是C1驾驶证,而其驾驶的事故车辆为半挂牵引重型货车,该车型属于C2驾驶证许可驾驶的范围,由此表明申某革不具备驾驶涉案事故车辆的驾驶资格,申亚革驾驶涉案事故机动车辆属于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保险人将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保险合同免责条款的免责事由,保险人对该条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险人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为由主张该条款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义务。”承前所述,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强制性规定,涉案保险合同也将该规定列入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免责条款中,阳光财险公司原审中提交的投保单、投保人声明等保险凭证上,投保人鑫川公司均加盖了公章,而且鑫川公司作为专业交通运输企业和涉案机动车的登记车主,对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上述规定及保险合同的上述条款均应是知晓的,驾驶人申某革对于自己驾驶的涉案机动车是否符合准驾车型也应是明知的,因此,原审认定被申请人阳光财险公司就涉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向投保人鑫川公司履行了法定提示义务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案例文号:(2021)鲁民申1526号
25. 驾驶证被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保险责任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均为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实践中,部分驾驶人安全驾驶意识淡薄,出现前述情况后仍然违规驾驶机动车上路,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对该类行为应当比照无证驾驶行为从严认定,属于保险合同免责情形的,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偿保险金。如此,能够对驾驶人起到更好的警示作用,告诫驾驶人杜绝侥幸心理,遵守交通法规,履行社会责任,保护自己,保护他人。
【案例来源】: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2018年度江苏法院保险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