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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结婚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胁迫结婚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162273.aspx

胁迫结婚在法律上属于可撤销婚姻。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1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这种胁迫可以是暴力威胁,也可以是精神要挟,如以揭露当事人的隐私为要挟等。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受胁迫的一方才有权提出撤销申请,且必须在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当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那么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超过法定期限,受胁迫方就不再享有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此时婚姻关系自始有效存在,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程序。

撤销婚姻的申请应当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即从婚姻成立之初就不具备法律效力。

构成胁迫需要满足以下要件:

  1. 行为人有通过胁迫行为使受胁迫人产生恐惧心理,并基于恐惧心理而被迫同意结婚的故意;
  2. 行为人实施了以对受胁迫人及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的不法行为;
  3. 受胁迫人同意结婚与胁迫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由于可撤销婚姻的原因属于妨碍婚姻当事人结婚自由权的情形,为尊重当事人的意志,撤销权人应限于当事人本人,其他第三人不得对该婚姻主张撤销,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布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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