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取消订单后,醉酒乘客溺亡!平台与司机均成被告……
网约车司机取消订单后,醉酒乘客溺亡!平台与司机均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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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期:网约车司机拒载乘客溺亡案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一场饭局后,醉酒男子不省人事。他人帮忙叫了网约车,可网约车司机将其扶下了车,并取消订单驾车离去。男子随即失重倒地,不久后其挣扎站起,沿着路边的河道行走,却不幸失足溺亡。
家属认为网约车司机和平台都应对男子的死负有责任,故将两方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87万元。
法律争议焦点
网约车司机拒载醉酒乘客,需要对其溺亡承担责任吗?
(以下内容均为模拟法庭的剧场式创作,并非真实庭审情况,请勿对号入座)
审判长“一锤定音”: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对遇险旅客进行尽力救助是承运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也是道德义务。”
本案中,网约车司机未采取任何措施,没有履行尽力救助义务,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同时,司机的行为并非导致死者失去自控能力的直接原因,故仅对死亡后果承担次要责任。
结合本案事实情况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判令被告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15%的赔偿责任,共计18万元。
案件反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承运人应当尽力救助旅客,这既是客运合同的附随义务,也是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首先,承运人救助义务不应仅体现在运输过程中,也应包括运输前或运输完成后承运人对乘客合理限度的关照、提醒、警示等。这也符合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出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
其次,尽力救助是指承运人应根据当时的现实条件,在其能力范围内采取一切有效措施、尽其所能对遇险乘客进行及时、合理的救助,但不能过分苛求承运人,对其救助义务的要求不能超出承运人的合理预期和履约能力,也不能单纯以消除危险结果来判断是否尽力,否则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相悖。
对于承运人明知或应知乘客处于危险状态,但漠视放任甚至弃之不顾,属于未尽救助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案例参考来源: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封面图来源于网络,与本案内容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