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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及行纪人义务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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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及行纪人义务详解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4081591.aspx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在现代商业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两者在主体、事务范围、权利义务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种合同的区别,并探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主要义务和违约责任情形。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存在多方面区别:

  1. 合同主体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必须以自己名义从事贸易活动;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可以以委托人名义,也可以以自己名义处理事务。

  2. 事务范围不同:行纪合同主要涉及贸易活动,如买卖、寄售等;委托合同的事务范围更为广泛,除贸易活动外,还包括生活、法律等各种事务的处理。

  3. 介入权与选择权不同:行纪人有介入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自己作为买受人或出卖人;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无此权利。行纪人还享有选择权,可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条件完成行纪事务;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通常需按委托人指示行事。

  4. 费用与报酬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自行负担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事务的费用一般由委托人承担。

  5. 合同性质不同:行纪合同是有偿合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行纪合同违约责任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需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 未按委托人指示处理事务:行纪人应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进行行纪活动,若擅自改变指示,且该改变未得到委托人追认,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委托人指示行纪人以特定价格出售货物,行纪人擅自降低价格出售。

  2. 疏于保管委托物:行纪人占有委托物期间,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若因保管不善造成委托物毁损、灭失,应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行纪人未将委托代售的贵重物品妥善存放,导致物品被盗。

  3. 未及时报告处理事务情况:行纪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行纪事务的进展情况,若因未及时报告致使委托人遭受损失,行纪人需承担责任。

  4. 擅自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擅自将行纪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若第三人处理事务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行纪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行纪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行纪合同的当事人是行纪人和委托人。行纪人是接受委托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的一方;委托人是委托行纪人处理相关事务的一方。

行纪人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忠实义务:行纪人应忠诚于委托人的利益,不得从事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在处理委托事务过程中,要为委托人的最大利益着想。

  2. 遵守指示义务:行纪人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若委托人有特定要求或限制,行纪人应严格遵守,除非为了保护委托人利益且在必要情况下可适当变更指示,但事后需及时通知委托人。

  3. 负担行纪费用义务: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通常由行纪人自己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 妥善保管义务: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保障其安全,避免其受到损害或灭失。

  5. 报告义务:行纪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包括进展、结果等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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