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农村"外嫁女"财产权益,避免财产分配"两头空"
保护农村"外嫁女"财产权益,避免财产分配"两头空"
农村"外嫁女"作为一个特殊的女性群体,在农村集体经济和家庭财产分配中经常处于弱势,在娘家被当作"泼出去的水",在夫家被认为是"外姓人",很多"外嫁"女性往往会陷入财产分配"两头空"的尴尬境地。
11月30日,由全国妇联权益部指导,中国妇女杂志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联合制作的"绽放自我 妇女法与我们同行"系列普法直播节目第六期《案说农村"外嫁女"财产权益保护》走进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通过一场"外嫁女"请求分割征地补偿款案件的巡回审判和嘉宾的现场普法,解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如何为农村"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驾护航。
本场直播邀请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米阳作为嘉宾,在人民法院报微信视频号、微博,中国法院网抖音号、快手号,中国妇女杂志社微博、快手、视频号,中工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抖音号、微博,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抖音号、微博等,华龙网等平台直播,114余万网友通过VR直播全程沉浸式体验现场,全网观看量近400万。
具体案例分析
直播聚焦一起"外嫁女"请求分割征地补偿款案件,通过鲜活的案例使释法说理更加直观接地气。本案原告赵某菊原为重庆市南岸区迎龙镇大坪村双碑村民小组成员,跟随父亲赵某清落户。1996年,该小组第二轮土地承包时,认定赵某清家庭承包户成员有五人,其中包含赵某菊。后赵某菊结婚,户口于2008年6月25日婚迁至南岸区另一村的村民小组,且在该村未承包土地。赵某菊外嫁后,她名下的承包地一直由父母在管理。后来,赵某菊的父母离世,承包地由与父母一起在原村生活的姐姐即被告赵某惠管理。2012年,大坪村双碑组第一次征地,赵某菊原家庭户分得补偿金9000余元,2022年第二次征地获得补偿金57.6万元。现姐姐赵某惠及姐夫金某认为妹妹赵某菊已经外嫁,在本村本户内就没有承包地了,不同意妹妹赵某菊分配土地赔偿金。赵某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分配上述征地款。
图: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车载便民法庭巡回审判现场
李俊教授认为,现实中这类"外嫁女"财产权益纠纷在民事案件中占比虽然不高,但绝对数量并不少,其产生的原因比较复杂,主要是因为包括土地权益在内的财产权益是农民最重要的权益,农村妇女因为婚姻关系、户籍等发生变化,加上受 "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一类传统观念的影响,就容易引发争端。要解决这类问题,既需要法律的完善,也需要执行的到位,非常考验基层治理的水平和智慧。
除了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宪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对"外嫁女"的财产权益保护均有相关的规定。米阳法官介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图: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李俊(右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米阳(右二)做客普法直播现场
判断"外嫁女"能否获得权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是一个关键指标,实践中怎么认定"外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呢?米阳法官介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和丧失,目前还没有生效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今年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出现了相关的规定,但还没有正式施行。一般来讲,实践中是依据当地有关政策,符合当地习惯和农民的普遍认同,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等因素,综合判断当事人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村集体能不能通过制定村规民约、章程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来确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征地补偿分配方案,在这个过程中自行决定"外嫁女"能否获得相关权益呢?李俊教授认为,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而该法第二十三条中对应该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才可以办理事项的罗列中,就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使用方案和征地补偿分配方案。也就是说,通过村民会议的形式并按照前面提到的规则来加以确认,是可以对案涉土地补偿款等的分配方案作出决定的。但是,如果包括村民会议决定在内的各类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中存在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况,当事人都可以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庭审和普法结束后,当地村民围着法官咨询法律问题
"外嫁女"因结婚户口迁出至夫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后来又迁回其原籍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该如何认定其享有的财产权益呢?米阳法官认为,农村女性嫁出后,如果仅是户口迁回原籍,实际生产生活耕种均在夫家所在集体经济组织,结合当地的政策和习惯,一般认为具有夫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当在夫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夫家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分配等。如果农村女性嫁出后,因为离婚,户口迁回原籍并回原籍居住生活,在原籍有承包地的,可以认定为具有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享有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集体经济收益。不管如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能够获得相应的收益,避免财产权益"两头空"。
全程观看庭审和普法的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特聘监督员、中国船舶集团技能带头人、重庆红江有限责任公司特级技师傅国涛表示,随着民法典、反家庭暴力法及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实施,妇女权益的保护网越织越密,法律体系愈加完善,妇女同志们也更加积极主动地知法用法、依法维权,全社会展现出了关心关爱妇女、重视妇女权益、保障妇女全面发展的良好氛围。重庆三级法院结合实际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一站式开展妇女维权咨询、妇女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快速审核、发布保障妇女权益典型案例等,有效引导广大妇女真正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助于促进家庭文明和睦、社会和谐稳定。
随着本场直播的结束,由全国妇联权益部指导,中国妇女杂志社、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联合推出的"绽放自我 妇女法与我们同行"系列普法直播节目完美收官。本系列直播聚焦妇女职场就业、家庭财产、人格尊严、生育健康、困难妇女司法救助、农村"外嫁女"财产权益六大主题,全景展现了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的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治体系,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构筑坚固的法律屏障。后续我们还将持续关注妇女权益保护,真心祝愿每一位女性都拥有人生出彩和梦想成真的机会。
本文原文来自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