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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案例 | 利用老人“金蝉脱壳”逃避债务?此路不通!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法言案例 | 利用老人“金蝉脱壳”逃避债务?此路不通!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30215029

经商理应诚信为本,然而,总有个人或企业妄图通过资本操作等方式“金蝉脱壳”,逃避偿债义务,终是枉然。近期,新罗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涉及公司恶意逃避债务案件,判决相关责任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有效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 2013年4月:某贸易公司成立,此后几年间,公司股权与法定代表人频繁变更。
  • 2016年9月:该贸易公司股东杨某、邱某将持有的51%和49%股权转让给陈某的姑姑赖某(出生于1937年),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亦变更登记为赖某。
  • 2024年4月:龙岩中院受理天津某公司对某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新罗法院审理。然而,在破产清算过程中,管理人发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赖某(2019年已逝世)、原股东邱某、杨某和发起股东兼实际控制人陈某,均未向管理人移交公司印章、财务账簿等资料,导致无法查清公司财产状况,清算工作受阻。管理人遂提起诉讼,主张邱某、杨某、陈某对某贸易公司所负债权1394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为逃避债务,某贸易公司原股东邱某、杨某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老年人赖某,实际控制人陈某隐藏于幕后,三人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赖某不具有经营权限和偿债能力,认定为恶意变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人主张邱某、杨某、陈某对某贸易公司所负债务1394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等,于法有据。

依法判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新罗法院依法判决,邱某、杨某、陈某对某贸易公司未清偿的债务1394万余元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实践中,有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隐藏于幕后,利用“空壳公司”逃避债务,故意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无关的老年人等特殊人员,而企业原股东仍采取股权代持、隐名投资等方式继续控制企业,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不具有经营权限和偿债能力,此种情形之下,应认定为恶意变更。由此,即便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亦可依法因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等有关人员不当执行职务或有破产法规定的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造成债务人财产利益的损失,主张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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