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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207752.aspx

租赁合同是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无论是房屋租赁还是物品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都需要履行相应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出租人和承租人的主要义务如下:

出租人的义务

  1. 交付租赁物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交付的租赁物必须符合约定的适用状态,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如果租赁物有瑕疵而妨碍使用,出租人有义务在修理完善之后交付使用,或另换同类租赁物交付使用。如果租赁物附有从物,例如,机器的配件、检修工具等,从物也一并交付承租人。如果租赁物的技术性较强,出租人还应交付有关装配图纸、使用说明书和操作规程等技术指导资料。

  2. 维修义务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那么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所谓维修,是指租赁物不合约定的使用收益状态时,对租赁物进行修理,以使其达到约定的正常使用收益状态。出租人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必须符合租赁物是在出租期间发生的故障、不是因承租人的过错所引起的等条件。当租赁物出现故障时,承租人应及时通知、并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应尽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承租人的义务

  1. 合理使用与保管
    《民法典》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如果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租赁物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应当及时通知、并妥善保管好租赁物。承租人应尽妥善保管义务,造成租赁物毁损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另外,承租人原则上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现状。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但是,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租赁合同解除后,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就现存的增加价值部分偿还支出的费用。

  2. 转租限制
    承租人不经出租人的同意,不得私自将出租物转租他人。同时,《民法典》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 支付租金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但租赁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民法典》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另外,《民法典》还规定,如果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当然,第三人主张权利时,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4. 返还租赁物
    租赁期间届满或一方违约而致租赁合同解除时,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并且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但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各自的义务,是保证租赁合同顺利执行的关键。双方都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尊重对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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