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详解
合同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详解
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履行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本文将详细介绍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特点、功能及其在民法中的具体表现,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重要原则。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本质
法律上的诚信来源于日常生活中的诚信,是将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律要求,是一般诚信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特点
- 补充性:指诚信原则对法律关系的内部修补作用
- 不确定性:即诚信原则对法律具体规定不足的补救作用
- 衡平性:即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
三、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
- 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功能:即指导当事人正确进行民事活动,相当于行为规范功能
- 完善立法机制,承认司法活动能动性:即授予自由裁量权功能,“法官造法的空白委任状”
- 有助于克服成文法的局限性:即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滞后性
- 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功能: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全
四、诚实信用原则的地位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被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
五、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表现
-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 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 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六、诚实信用原则相关法律表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第九十二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七、合同履行的其他重要原则
1. 适当履行原则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合同法》第60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全面履行原则和实际履行原则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实际履行原则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因此,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
2. 协作履行原则
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不仅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而且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对方当事人协助其履行债务的履行原则。它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 债务人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应适当受领给付
- 债务人履行债务,时常要求债权人创造必要的条件,提供方便
- 因故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应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否则还要就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
- 发生合同纠纷时,应各自主动承担责任,不得推诿
《合同法》第60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经济合理原则
经济合理原则要求在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如: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运输方式,选择合理期限履行合同,选择设备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变更合同、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4. 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变更,致使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护合同原有效力则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生命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承认了该原则,在我国《合同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有规定,但该法在最后通过时删除了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 须有情事变更原则的事实
-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完毕以前
-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 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原合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原则的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
- 变更合同,使合同履行公平合理
- 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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