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白 wenxiaobai
资讯
历史
科技
环境与自然
成长
游戏
财经
文学与艺术
美食
健康
家居
文化
情感
汽车
三农
军事
旅行
运动
教育
生活
星座命理

职工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遭遇工伤,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及程序?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职工未签劳动合同未买社保遭遇工伤,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及程序?

引用
腾讯
1.
https://new.qq.com/rain/a/20230212A027MA00

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职工遭遇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分别应该怎么做,涉及哪些法律规定及法律程序?

一、从用人单位角度,应当尽快缴纳社保

(一)工伤后才补缴社保,但补缴时间仍在入职30日内的,社保可正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因此,如果职工刚入职不久就遭遇工伤,用人单位尚未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的,如果尚在“用工之日起30日内”,用人单位应当抓紧时间补签劳动合同及办理社保登记,只要社保登记时间在用工30日内,都依然属于“依法缴纳社保”,在申请工伤认定后,可以由工伤保险基金依法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1:

2021年2月,上海某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家属索赔140万元。用人单位因缺乏法律知识,一度与职工家属形成了对立(既不愿承认劳动关系,也不愿申请工伤认定)。后来,经司法局调解员普法,用人单位才知道这种情况属于事实劳动关系,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且仍在依法缴纳社保的时间内,于是双方达成了调解。用人单位及时办理了社保备案,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并在死亡职工家属的积极配合下,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了工伤认定。最终,社保局认定构成工伤(工亡),由工伤保险基金向死亡职工家属支付了90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公司则按双方的调解协议,另外支付了人道主义补偿款5万元,双方的纠纷了结。

(二)工伤后才补缴社保,但补缴时间不在入职30日内的,社保只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如果劳动者遭遇工伤时,但距离入职时间已经超过了30日(如,已经入职几年了),此时用人单位申请补缴社保的,需向社保管理部门支付滞纳金,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社保管理部门只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也即,此时社保只能报销一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费用了。

关于该“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第三条也做出了具体规定,具体为:

1.该“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2.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2)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修订)

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文号:人社部发〔2016〕29号

三、《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因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从双方角度,都应当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第二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具体如下:

第1个月内,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注:如果用人单位有特殊情况,无法在1个月内申请的,应当向社保部门申请适当延长申请时间,经社保部门同意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

第2至第12个月内,由“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出申请。

(注:假设用人单位申请了延长期,且获得了社保部门同意,则工伤职工等人应当在该延长期结束后,在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申请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假设用人单位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则在工伤认定下来后,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具体分析如下:

(1)假设职工遭遇工伤时,仍在入职30日内,用人单位在该“入职30日内”申请补缴了社保,此时,用人单位属于依法缴纳社保的情形。

(2)用人单位在依法缴纳社保后,只要在“职工工伤后30日内”(或者社保局批准的延长期内)申请了工伤认定,在社保局认定工伤后,用人单位可以正常向社保局申请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3)但是,虽然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社保,但是却没有在“职工工伤后30日内(或者社保局批准的延长期内)”申请工伤认定的,此时只能由劳动者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且在社保局认定工伤后,社保局只报销“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认定之前的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由用人单位承担。

案例2:

比如,某员工入职某公司,公司还未签劳动合同和买社保,在入职第十天时,该员工就遭遇了工伤。公司了解法律规定后,在该员工入职三十日内,就向社保局办理了社保登记及缴纳了社保费。

但是,公司由于工作繁忙(当时刚好是“旺季”,忙于出货),没有在员工受伤后一个月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也没有向社保局申请延期。

员工受伤后在医院住院3个月,出院时产生了医疗费10万元,自行垫付后,找公司报销。

公司说,已经依法缴纳社保了,现在病历都在员工手上,员工可以直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会正常报销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员工于是在工伤后第4个月,才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社保局经审核,认定该员工构成工伤,但是同时告知员工,由于公司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前的10万元医疗费,应当由公司承担,社保局不负担;工伤认定之后的医疗费,才由社保按法律规定承担。

于是,员工找公司报销医疗费10万元,公司后悔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

相关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如果用人单位拒绝配合,劳动者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

现实中,由于不了解法律规定,一些用人单位误以为“没买社保,出了工伤后再买的,已经没有用了”,因此往往不愿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不是劳动关系”,因此也不愿配合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

此时,劳动者可以自行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劳动者有“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证据的

一般情况下,工伤认定的前提是存在“劳动关系”,因此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提供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的证据,并及时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劳动者需要提交的材料如下:

1.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2.员工工伤认定申请表;

3.医疗病历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如果不慎遗失病历资料,可以在医院病案室申请复印一份并加盖医院证明章);

4.申请人身份证;

5.企业法人注册登记资料;

6.上下班工作记录卡(或考勤记录等);

7.证人证词(需说明与受伤员工的关系,受伤员工遭遇工伤的时间、地点等)、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8.其他社保管理部门要求提供的材料(如,若是上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的工伤,需要提供标注了上下班路线的地图打印件)。

(二)劳动者无“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

如果劳动者没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直接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社保管理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向劳动者出具《补齐材料告知书》,要求劳动者补齐“有效的书面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

如果劳动者无法补齐该证明的,社保管理部门会建议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确认劳动关系。

此时,可能涉及以下程序:

1.劳动仲裁(诉求:请求确认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等);

2.一审(如有);

3.二审(如有)。

(三)无事实劳动关系证明,但属于法定工伤情形的

特殊情况下,有些工伤认定并不要求有“劳动关系”,而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由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此时,劳动者可以跳过“确认劳动关系”的程序,向社保管理部门提交相关证据(如,对方承认双方为“转包”、“挂靠用工”的协议、仲裁或诉讼庭审笔录等),直接申请社保管理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文号:法释(2014)9号)第三条,第(四)、(五)项,以下两种情形的工伤认定并不依赖于劳动关系,可以由社保管理部门直接认定工伤:

1.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2.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工伤认定,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在“有证据证明双方为事实劳动关系”,或通过“仲裁、诉讼确认双方为劳动关系”,或属于“法定的用工单位(或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况”三种情形下,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管理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但是,在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后,用人单位、员工及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书》有异议的情况下,此时可能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程序,工伤认定可能是一个比较漫长的过程。

(一)工伤认定;

在社保部门作出《工伤认定书》后,用人单位、员工及近亲属对《工伤认定书》有异议的(比如,《工伤认定书》认为“属工伤”,用人单位有异议的;或者《工伤认定书》认为“不属工伤”,员工或其近亲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关,或者省社保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行政复议(如有);

(三)行政诉讼一审(如有);

(四)行政诉讼二审(如有)。

五、劳动能力鉴定

假设社保部门作出了《工伤决定书》,认定员工属工伤,双方都没有异议,或者虽然有异议,但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被复议部门或法院认定属工伤的,《工伤决定书》开始生效,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但是,劳动能力鉴定,在双方不服的情况下,也可能涉及多个环节,如:

(一)初次鉴定

初次鉴定结论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深圳地区,被鉴定人或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鉴定),或直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 “再次鉴定”。

(二)复审鉴定(如有)

注:深圳地区可以申请复审鉴定。

(三)再次鉴定(如有)

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

六、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及费用

在《工伤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均生效,认定劳动者属工伤且构成伤残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二)在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在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险费,但是没有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情况下,工伤认定前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认定后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管理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承担。

如果用人单位拖延支付,或者拒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诉讼的方式诉求用人单位支付,此时可能涉及以下程序:

(一)劳动仲裁(诉求:请求裁决、判决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二)一审(如有);

(三)二审(如有)。

七、人身损害纠纷

假设双方不是劳动关系,也不属于法定的应当由用工单位(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在用人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也可以提起人身损害纠纷的民事诉讼,诉求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与前述工伤保险待遇相比,人身损害纠纷少了“确认劳动关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等程序,受伤职工可以直接对用人单位提起民事诉讼,所涉及的程序及时间会比工伤认定相对少一些。

但是,与实行“无过错责任”的工伤保险待遇相比,人身损害纠纷实行的是“过错责任”,假设劳动者一方存在过错(比如缺乏相关从业资格、存在操作不规范等),此时裁判机关会认定劳动者一方也要承担一部分损失,也即用人单位只需按过错责任比例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仲裁、诉讼存在法律风险,操作不当可能导致相关诉求无法获得支持,读者请勿简单模仿。

法律风险提示:由于客观原因(如涉及案件的新证据资料的出现等),或由于主张的证据/理由不足,亦可能导致败诉或主张不被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采纳;仲裁、诉讼的进程受到仲裁、审判等部门及有关当事方的制约,任何仲裁、诉讼均具有法律风险,包括败诉、无法执行、审期过长等。在申请仲裁及诉讼之前,建议对相关法律风险进行合理的预见能力及负担能力进行评估。

本文原文来自腾讯新闻

© 2023 北京元石科技有限公司 ◎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4294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