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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树枝意外伤人,飞来横祸谁该担责?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天降”树枝意外伤人,飞来横祸谁该担责?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35190

游客在景区散步时被大风刮断的树枝砸伤,导致腰椎骨折。近日,长清法院审结了这起因大风刮断树枝致人受伤的侵权赔偿案件。

2023年3月13日下午,张某与其丈夫进入某景区散步,因当日风力较大,景区内树木的树枝被大风刮断,砸中张某腰部,张某休息片刻后,在其丈夫搀扶下走出景区。回家后,张某感觉腰部疼痛难忍,当晚前往医院就诊,经诊断,张某腰椎L2锥体骨折,需住院治疗。随后,张某家属报警,经公安机关协调,景区管理方甲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到事发现场查看,并拍摄照片。

经了解,甲公司为该景区管理单位,承担全部监督管理责任。2021年3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某景区绿化养护及卫生保洁项目委托管理合同》,约定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负责景区内的草坪、乔灌木等景观植物的养护管理,包含除草、修剪、安全隐患排除等。

张某住院治疗期间,其家属多次与甲、乙两公司联系,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相关费用,但是甲、乙两公司均拒绝赔偿。

甲公司认为景区内的景观植物已委托乙公司进行日常养护管理,责任应由乙公司承担。且当地气象局出具的《气象咨询证明》载明:“2023年3月13日16时至17时出现大风天气,极大风速为17.3m/s,风力等级达八级”,据此,甲公司认为树枝被大风刮断属不可抗力,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公司认为自身已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公司工作人员每日进行巡查巡检,在甲公司的组织和监督下,定期对景区内草木等进行修剪清理,景区入口处亦设置了“恶劣天气,注意安全游园”的提示牌,且事故发生当天,被大风刮断的树枝经检查并无虫蛀现象,而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风天气外出散步,没有尽到对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多次协商无果后,张某无奈之下将甲公司、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24万余元。同时,经司法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公司作为景区林木的实际管理人,负有直接养护和管理职责。根据事发现场情况,仅有涉案的树木树枝被大风刮断,不存在树枝大范围折断的情况,由此可见大风只是树枝折断的原因之一,应认定涉案树木自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且乙公司应当预见春季大风天气多发,提前做好防护工作,其虽认为已尽到日常巡检义务,但未能举证证明已采取有效的修剪、支撑、加固等防风措施防止树木倒伏或折断,据此,乙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甲公司作为景区管理方和乙公司监管方,在本案中应对乙公司承担监督管理职责,其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导致涉案事故发生,甲公司亦应承担一定责任。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大风天气外出至树下散步,对自身安全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对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乙公司承担50%赔偿责任,甲公司承担20%赔偿责任,张某自负30%的民事责任。该案一审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保障游客安全,景区管理方应当加强景区的安全防护和管理,提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游客也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注意自身安全,遇到大风、暴雨等异常极端天气时,应减少外出,必须出门时尽量避让树木、井盖、广告牌等危险物,以免受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七条明确规定:“因林木折断、倾倒或者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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