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判决生效后签订和解协议,能否申请执行?
以案说法:判决生效后签订和解协议,能否申请执行?
为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加强典型案例普法宣传,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人民群众提高法治意识,增强法治观念,营造全民学法、用法、守法的法治氛围,长春林区中级法院特开设“以案说法”栏目,选取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通过讲解生活中最常见的法律知识,解答群众最关心的法律问题,让法律条文“活”起来,真正走进群众心里,更好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
案情回顾
原告甲某经营一家废品回收站,其长期出售废书给被告某纸业有限公司(简称纸业公司)。后双方通过结算,纸业公司向甲某出具欠条载明欠款。经多次催收货款无果,甲某将纸业公司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纸业公司给付原告甲某货款后,纸业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纸业公司与甲某签订一份和解协议。纸业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二审法院裁定准予撤回上诉后,因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甲某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一审法院对甲某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纸业公司向二审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案件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纸业公司对于撤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一审法院的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双方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约定,纸业公司因该协议的签订而放弃行使上诉权,甲某则放弃了利息,但是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纸业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法官说法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因此,当生活中面对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请及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