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财富保护的法律利器
家族信托:财富保护的法律利器
在家族财富管理中,家族信托不是万能的,但离开家族信托是万万不能的。信托独特的法律结构和法律特征,使家族信托在保护财富、分配财富和传承财富方面,具有其他法律工具不能替代的作用。
家族信托对家族财富的保护功能
高净值家族面临的风险比普通人更多,应对风险的最好方法不是消灭风险,因为风险无法消灭,而是“盛时常作衰时想,上场当念下场时”。家族信托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既可以保护财产,又可以保护人。
家族财产面临的三种风险:死亡风险、离婚风险和债务风险,可以通过家族信托有效隔离。
死亡风险
如果身故时没有任何安排,财产就会成为遗产,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先分割属于配偶的部分,剩余的再由配偶、子女、父母均分;
如果没有配偶、子女、父母,则由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分;
如果上述两类继承人都没有,会被当作无主财产收归国有。
对于希望把家庭财产完整传承,或者希望分配给特定家族成员的人来说,自己的心愿无法实现,而且法定继承很容易引发家族纷争,甚至打官司争家产。
离婚风险
对于高净值家族来说,家族成员的婚变会对家族财产造成重大分割损失,如果事先没有安排,家财外泄就是大概率事件,夫妻离婚后,一半家财将归入另一方。
即使采取了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双方在长期共同生活中,各自财产也很容易混同,造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结果被不恰当的分割。
家族成员的婚姻变故,不仅导致财产“外泄”,对于经营性家族财产来说,更会因为被分割而难以继续经营。
债务风险
负债率高是中国高净值家族的普遍情况,尤其是企业主家族:由于我国的融资环境和信用环境特殊,家族企业的负债往往会拉上家族成员做连带责任担保,如果没有事先安排,一旦发生债务危机,家族财产将会一键清零。
在宏观经济下行、国家全面去杠杆等因素的作用下,民营家族企业因资不抵债而破产的例子比比皆是,经常发生昨天首富今天老赖的故事,导致家庭成员的物质生活都无法保障。
通过家族信托可以有效隔离以上三大风险,实现对家族财产的保护。家族信托具有财产保护功能,根本原因是“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委托人拥有的财产,一旦为他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而设立信托,就成为只为信托目的而管理的独立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以及受益人的自有财产,而且原则上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
信托财产虽然来源于委托人,但名义上已转移给受托人,信托财产在法律上,不再属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财产区隔开。
在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因故死亡,信托财产不作为遗产继承;
委托人婚姻破裂,信托财产不作为婚姻财产被分割;
委托人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时,信托财产也不作为清算财产或者偿债财产而用于清偿债务(《信托法》第十五条)。
所以,家族信托能够有效隔离委托人的死亡、离婚和债务风险。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托人
信托财产名义上归受托人,但实际利益由受益人享有,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托人自身的固有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时,信托财产不属于遗产;受托人不能清偿自身债务时,信托财产也不属于清算财产。
在实践中,为确保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受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进行单独管理,分别记账;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产生的债务抵销;
受托人管理、运用、处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也不得相互抵销(《信托法》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信托财产独立于受益人
信托财产的实际利益由受益人享有,但这种权利仅表现为信托受益权,信托利益虽然来源于信托财产,但不是信托财产本身,受益人并不直接拥有信托财产,因此信托财产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只有当受托人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把信托利益分配给受益人时,这部分信托利益才转化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
在信托存续期间,受益人死亡、离婚、发生债务风险,其继承人、配偶和债权人只能追及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部分,不能追及信托财产本身。
即使是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也可以通过信托文件的限制性安排,在受益人死亡、离婚甚至发生债务风险时,阻隔其继承人、配偶和债权人的追及(《信托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所以家族信托能有效隔离受益人死亡、离婚和债务风险,对信托财产的侵害。
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因为信托财产独立于委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所以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否则法院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
《信托法》第十七条:可以对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情形仅限于:
(1)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
(2)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
(3)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没有设立家族信托的财产不具有独立性,无法隔离风险:当家族成员发生婚变、继承事件、债务纠纷时,财产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继承财产和偿债财产被分割、分配和清偿,由此导致财产持续递减。
不设立家族信托,等于将家族财产完全暴露在风险笼罩下,无法保护财产,一旦设立家族信托,使信托财产从委托人、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和受托人的固有财产中隔离出来,成为独立管理的财产,当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发生意外风险、家庭变故风险、企业经营风险时,就能产生强大的风险隔离效果,成为风险发生时的“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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