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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引用
1
来源
1.
https://www.66law.cn/laws/3975257.aspx

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环节,涉及工伤认定、伤残等级评定等多个方面。本文将详细介绍劳动能力鉴定的具体范围和相关规定,帮助读者全面了解这一制度。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的规定有哪些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主要有以下规定:

  1.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鉴定
  • 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包括身体各器官损伤后功能障碍情况等,例如肢体缺失、器官功能损害等情况的鉴定。
  • 这种鉴定会综合考虑医疗终结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还有伤残后对日常生活能力、工作能力以及社会交往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程度。
  1. 因病或非因工负伤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针对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导致身体机能下降、丧失部分或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况进行鉴定。
  • 一般会依据疾病对身体机能损害的状况,包括身体各系统的功能状态,如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等受疾病影响后的功能情况,从而判定劳动能力的丧失程度,这会涉及到能否继续从事原工作或者是否具备从事其他工作的能力等方面的判断。

劳动仲裁鉴定后需要回证吗

劳动仲裁鉴定后是否需要回证要看具体情况。

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有相关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提交,仲裁庭可能会要求对该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等程序。一般来说,如果一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并提出合理理由,仲裁庭可能会要求补充证据或者对鉴定相关情况进行进一步说明(这类似一种回应与证实的过程,但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回证”表述)。如果鉴定程序合法、结果客观公正且双方无异议,通常不需要额外进行类似回证的特殊程序。

总体而言,劳动仲裁以查明事实、公正裁决为目的,会根据案件进展情况灵活决定是否需要当事人就鉴定情况做进一步的说明或提供补充等。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有哪些方面

劳动能力鉴定范围主要有以下方面:

  1.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这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比如肢体缺失、器官功能受损等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程度,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最轻为十级。
  1. 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
  • 主要是判断工伤职工在生活自理方面的能力,包括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方面的障碍程度,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三个等级。
  1. 停工留薪期的确认
  • 确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合理期限,这个期限与职工的伤情、康复等因素相关。
  1. 旧伤复发的确认
  • 判定职工的工伤旧伤是否再次发作,以便确定相应的医疗待遇等问题。
  1. 工伤与疾病因果关系的鉴定
  • 当职工存在既有工伤又有疾病的复杂情况时,鉴定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这对于确定工伤责任范围、赔偿等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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