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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见证人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遗嘱无效!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8635615

在继承纠纷案件中,遗嘱的效力往往成为争议焦点。近日,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遗嘱见证人资格问题引发的继承纠纷案,该案涉及房产继承、遗嘱效力认定等法律要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基本案情
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系同胞兄弟关系。2003年孙某甲与其父母孙某、陈某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房产证办理在其父亲名下。父亲孙某去世后,孙某甲于2022年10月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其与父母共有的房屋各自占有的份额,法院判决孙某甲享有房屋84%的份额,其母亲陈某享有房屋8%的份额,房屋其余8%的份额为未分配的孙某的遗产份额。该案中孙某甲委托冉某甲、冉某乙作为其代理律师。
2023年2月,陈某立下一份打印遗嘱,遗嘱内容为陈某享有的8%的房产份额及所继承的所有房屋份额均由孙某甲继承。该遗嘱由冉某甲执笔打印,冉某乙、陈某某作为见证人见证签字。遗嘱第一页有遗嘱人陈某的签章和捺印,未有遗嘱人及见证人签字。遗嘱第二页有遗嘱人陈某签章和捺印,及记录人冉某甲、见证人冉某乙、陈某某签字。不久之后,母亲陈某去世。孙某甲又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孙某享有的房屋份额8%的遗产,并确认房屋归其所有,由其按房屋价值补偿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自继承的孙某所占房屋份额。本案中孙某甲的诉讼代理人仍然为冉某甲、冉某乙。诉讼中经评估该房屋价值为37.97万元。

裁判结果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判决:1.孙某享有的房屋8%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陈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分得1.6%的份额。2.房屋归孙某甲所有;3.孙某甲补偿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各15188元。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陈某所立遗嘱为由孙某甲的诉讼代理律师冉某甲负责记录打印的打印遗嘱。该遗嘱第一页即正文页无见证人签名,见证人冉某甲、冉某乙均系继承人孙某甲的代理律师,与孙某甲具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故本案陈某所立遗嘱不符合遗嘱生效要件,该遗嘱无效。
孙某、陈某生前均未立有有效的遗嘱,故其死后遗产均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孙某对案涉房屋享有8%的份额由其继承人陈某、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5人均分,各继承人分得1.6%。陈某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为从孙某处继承的份额及自身享有的8%的份额,陈某死后其对案涉房屋享有的份额由其继承人孙某甲、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4人均分。故案涉房屋孙某甲共计享有88%的份额(84+4%),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每人享有4%的份额。孙某甲享有案涉房屋绝大多数份额,且孙某甲自愿要求房屋归其所有,故法院认为案涉房屋由孙某甲所有,并由孙某甲各补偿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15188元(37.97万元*4%)更为适宜。

法官寄语
遗嘱见证人,是指订立遗嘱时,在遗嘱制作现场,并对遗嘱真实性予以证明的第三人。除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外,其他如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均须有与遗嘱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的两个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见证人参与见证,此为该类遗嘱生效的法定要件,缺少有效见证人见证的遗嘱无效。同时,在见证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详细记录见证人的身份信息、见证日期等相关信息,以确保遗嘱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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