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诉讼权利,法院:风险警告!
滥用诉讼权利,法院:风险警告!
近日,广东鼎湖法院审理了一起房地产公司滥用诉讼管辖权异议的案件。该公司在合同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的情况下,多次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权利滥用。这一案例不仅揭示了滥用诉讼权利的后果,也强调了民事诉讼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
案情回顾
此前,某房地产公司因迟延交付房屋,被大批业主诉至鼎湖法院。该公司应诉后,向鼎湖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将案件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然而,双方曾经在合同中已协议约定,管辖法院为鼎湖法院。经审查,案件也并不属于适用专属管辖或者级别管辖的情况,一审二审中,法院均驳回了该公司提出的异议申请。
近日,某房地产公司又以相同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件办理
“双方合同约定的管辖权条款有效,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有了第一次异议被驳回的经验,按理说不存在对管辖权认知不清的情况,其中可能有猫腻。”承办法官张秋怡分析道。
为推进案件审理进度,法官助理关少珊致电该公司法务了解情况,对方法务人员却支支吾吾道出真相:“我司涉诉案件较多,但我们法务人员配置稀缺,所以想利用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争取多一点应诉的时间,缓解人员压力。”
“虽然民诉法赋予了你们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此前你们同类案件的相似操作已经被法院驳回,现在又以同一理由提出管辖权异议,这种行为明显属于权利滥用,不仅浪费审判资源,还会破坏正常的民事诉讼管辖司法秩序,我院可以视情况对你们进行惩戒。”
在法院干警的批评教育下,某房地产公司认识到错误并当场撤回全部异议申请。
为强化教育震慑作用,鼎湖法院向该公司发出《管辖权异议风险告知书》,引导并告诫其正确行使诉讼权利,诚信理性进行民事诉讼。
法官说法
民事诉讼设立管辖权异议制度,初衷是为了防止滥诉及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障被告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的审理程序正当。本案中,被告公司刻意、无理拖延诉讼进程,滥用管辖权异议权利,既是对有限司法资源的浪费,也是对司法审判正常秩序的破坏。
任何公民、企业在诉讼中,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依规进行诉讼程序。不要妄图运用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等“小伎俩”“小聪明”拖延案件审理进程,否则,法院有权对此类行为进行惩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一款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第一百三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最高法院对关于滥用管辖权异议拖延案件审理进程的答复》中明确:支持地方各级法院对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予以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