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归属起纷争 这树到底是谁的?
树木归属起纷争 这树到底是谁的?
老刘开荒种树、精心养活,没想到若干年后,树已成材却被别人伐了。老刘一时气不过诉上法院,对方却声称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到底这树是谁的?伐树的损失谁来赔偿?
基本案情
老刘自2003年起在村头的荒山开荒1.1亩,并栽了几茬小树。经受几年风雨,小树们逐渐成材。几年前,老刘办了采伐证将自己成才的树伐了一批,还有11棵杨树老刘计划留着长长再说。就这样,杨树们继续茁壮长了几年。但没成想,再去看时,树却被人伐了。
“那是我种的树,他凭啥一声不吭给我砍了。”老刘找到伐树的金合公司理论。
“我们伐树是办了手续的。再说,我们是这片土地的使用权人,拍卖取得的手续都在这,你怎么能说树是你的呢!”金合公司反手拿出土地使用权证书、《林木采伐许可证》《树木采伐申请书及权属证明》等手续。
老刘开荒的树,金合公司有手续,都主张树是自己的。那到底树算谁的。
法院审理
兰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老刘自2003年11月始在案涉地块开荒并营造树木,虽然未签订承包合同,但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老刘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其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
金合公司于2010年、2011年分两次通过拍卖竞得原乙公司的财产,虽已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但其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时间在原告开荒营造树木之后,且两次拍得的财产中,相关资产评估报告书载明的资产为建筑物、机械设备、土地使用权,没有树木,故不能据此认定案涉林木系金合公司所有。金合公司主张其在取得使用权后也种了大量树木,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实争议的11棵杨树由其栽种。
树的归属弄清楚了,那价值如何判断?
老刘在诉讼前单方委托评估公司出具《价格评估报告书》,认定11棵杨树价值为8万元左右。
金合公司却对老刘单方委托的评估价值起了嘀咕,在案件审理阶段申请法院重新鉴定。但树杀了,早卖了,再鉴定确实客观不能。
根据法律规定,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合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李新广法官综合案件证据材料和实际情况,老刘对案涉林木的价值参照上述处理办法“双方各半的原则”酌定金合公司赔偿老刘树木损失4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第三条 处理林权争议,应当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遵循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于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有利于群众的生产生活的原则。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起林权争议都能够出具合法凭证的,应当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当事人共同的人民政府按照双方各半的原则,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其权属。
2024年第117期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