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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vs滞纳金,你真的搞明白了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违约金vs滞纳金,你真的搞明白了吗?

引用
网易
1.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37PFECU05389SFV.html

在商业合同和公司法务实践中,违约金和滞纳金是两个常被提及但容易被混淆的概念。本文将从定义、性质、法律适用、计算方式等方面,详细阐述违约金与滞纳金的不同之处,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进行分析。

违约金与滞纳金的定义与性质

违约金的定义与性质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具有赔偿性的金钱给付义务,发生在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它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属于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概念。

违约金的性质主要是补偿性,旨在弥补因违约行为造成的损失。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违约金也可以具有惩罚性,以体现合同的严肃性和对违约行为的制裁。

滞纳金的定义与性质

“滞纳金”则是非规范的民事法律用语,属于行政法概念,指因行政管理相对人违反法律规定的缴费义务(通常是指税费、工商管理费等),由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采取的一种惩罚性措施,具体适用的规定在各个行政法规之中,因具有国家强制性,其非经授权不可设定。比如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没有按期支付租金的,需向出租人支付滞纳金;又比如在物业服务合同中,业主没有按时缴纳物业费的,需向物业服务公司支付滞纳金,等等。

滞纳金的性质主要是惩罚性,目的是对逾期不履行债务的行为进行制裁,以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债务。

法律适用

违约金的法律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可见,民事合同中关于违约时支付的应当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滞纳金的法律适用

对于滞纳金的约定,常见于以下几处法律中: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六十条规定:“进出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款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税款;逾期缴纳的,由海关征收滞纳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4款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三)税收滞纳金。”

可见,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常见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等。而民事合同表述的是违约金,而非滞纳金。

计算方式与影响

计算方式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通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可以是固定金额、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实际损失的一定比例等。而滞纳金的计算方式则可能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有所不同,常见的计算方式包括按照逾期天数乘以一定的利率或费用等。

《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受到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的,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相对人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也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意见(试行)》第25条规定:“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用,物业管理企业依据约定请求一并支付滞纳金的,应予支持。滞纳金数额过高的,可以依据欠费方的请求予以适当调整,调整后的滞纳金一般不应超过欠费金额。”

对合同执行的影响

一方面,合理的违约金和滞纳金条款可以有效地约束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减少违约和逾期履行的情况发生;另一方面,过高的违约金或滞纳金可能会导致合同显失公平或违反法律规定,从而影响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1. 那么,若是在合同中约定了本属于行政法上的滞纳金条款,债权人诉至法院,法院是否会支持债权人关于给付滞纳金的请求?

查阅相关判例发现,很少有法院会因为在合同中仅约定了滞纳金条款而驳回该诉讼请求,法院仍会视具体案情做出不同的裁判。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主要目的是在出现债务人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一定的标准履行额外的金钱给付义务。从性质上看,此种约定,本质上是民事法律中的违约金责任形式。

司法实践中,法院也多是按照此种思路来处理滞纳金条款,比如在(2019)最高法民申1185号肃嘉宏康信医药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艺格公司与嘉宏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双方约定若嘉宏公司违约,则按照月利率2%支付滞纳金,系嘉宏公司在签订该协议时可预见的违约成本。”该案中,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是滞纳金条款,并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最高人民法直接将该滞纳金条款认定为违约的一种责任形式。

因此,在仅约定滞纳金条款,而未约定违约金条款时,当事人依据滞纳金条款向对方主张违约金,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但须注意的是,此时滞纳金条款可视同于违约金条款,但如果对金额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减少。

  1. 如果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和滞纳金条款,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时,另一方能否同时主张滞纳金和违约金?

笔者认为不能。如前所述,滞纳金不属于民法范畴,应属于行政法上的范畴。合同当事人设立滞纳金条款的初衷,无非是将其作为违约金责任的承担形式,如果同时支持滞纳金和违约金条款,则会出现重复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形。

在(2019)浙民再303号余福友、杭州东升服装小商品市场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判决书中,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租赁合同第五条违约责任第1款约定,余福友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装修欠款及相关费用时,除补交外,每日按应付金额的0.04%收滞纳金;该条第2款约定,余福友不能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装修欠款及相关费用时,东升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或解除租赁合同,由余福友承担未履行剩余租赁期限的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滞纳金和违约金同属违约的责任承担方式……。而本案中,在东升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其既主张滞纳金又主张违约金,属于重复要求赔偿。因此,对东升公司有关滞纳金的诉请,不予支持,对于东升公司有关违约金的诉请,予以支持。”可见,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滞纳金的,由于民事活动中滞纳金的性质等同于违约金,法院并不会同时支持违约金和滞纳金,通常只会支持违约金。

综上所述,在民事合同中约定滞纳金条款并非不可以,但存在用语不规范的问题。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违约金与滞纳金在定义、性质、法律适用、计算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作为公司法务,在起草和审查合同时应充分考虑到这些因素,规范合同用语,明确具体违约金条款,以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公司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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