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套贷再转贷“吃利息” “空手套白狼”不可取
【以案说法】套贷再转贷“吃利息” “空手套白狼”不可取
随着社会的发展,现在的“搞钱路子”也逐渐广泛,向金融机构、花呗、借呗等各种贷款平台贷款后再转贷他人从中谋取利息的“空手套白狼”现象比较突出。法律禁止套贷转贷,借款人还不起钱,本金及利息还能要回来吗?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罗某前往银行贷款100万,刘某知道后于2024年6月30日主动找到罗某,向罗某借款20万元,罗某称借款可以要签借款合同,防止刘某耍赖,刘某同意,两人当天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期为一年,每月20日前按照借款本金的1%返还利息,合同签订后罗某将20万通过银行转账给了刘某。2024年7月20日,罗某联系刘某偿还利息,刘某神秘失踪,经过多方打听,刘某系经常赌博人员,身负巨债,显然无法偿还借款。罗某随起诉至法院,以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为依据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审理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与刘某之间具有借贷合意并且有交付款项的行为,但罗某出借的资金来自金融机构贷款,罗某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虽然罗某与刘某签订了民间借贷合同,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此合同属于无效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但双方的借贷行为成立,因此对于罗某出借给刘某的20万元本金,刘某应当偿还给罗某;至于利息部分,因借款合同无效,双方在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条款亦无效,因此对于罗某主张按照月利率1%计算利息,法院不予支持,但罗某有权请求资金占用费,根据法律规定资金占用费的计算方式根据占用资金一方当事人是否有过错来确定,本案中刘某明知罗某向银行贷款的事实还向罗某借款对借款合同无效有过错,因此归还罗某的资金占用费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从实际占用资金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出借人出借的资金应符合自有资金的要求,合同利益才受到法律保护,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行为不仅会面临贷款逾期、出借款项无法追回等一系列法律风险,而且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是我国严厉打击的违法行为,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有权请求返还价款或者报酬的当事人一方请求对方支付资金占用费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但是,占用资金的当事人对于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没有过错的,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存款基准利率计算。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