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美司法实践剖析: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
从中美司法实践剖析:AI生成的作品是否受版权保护?
伴随人工智能(AI)技术的飞速发展,关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AIGC)是否受版权保护的讨论日益增多。本文从中美司法实践的角度,深入探讨了AI生成作品的版权保护问题,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揭示了两国在这一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和标准。
在过去的一年间,随着AI技术的快速迭代,关于AIGC可版权性的讨论持续升温。美国版权局、法院与中国法院对此问题作出了最新回应,推动了AIGC可版权性问题的司法进程。
美国的司法实践
1. 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计算机科学家Stephen Thaler博士利用AI程序“Creativity Machine”生成了一幅名为《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的二维图像,并向美国版权局申请登记。然而,版权局两次复议均被驳回。2023年8月18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维持了版权局的决定。
判决要点:
- 人类作者身份是版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 根据美国《1976年版权法》,原创作品应当由人类作者创作。
- 人类创造力始终是可版权性的核心必要条件。
结论:
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因缺乏人类作者身份而不受版权保护。
图1 涉案图片《A Recent Entrance to Paradise》
2. 美国版权局:《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游戏设计师Jason Allen使用AI绘图工具Midjourney创作了一幅名为《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的二维艺术图像,并获得数字艺术竞赛一等奖。然而,版权局要求提交创作过程说明后,再次拒绝了版权登记申请。
审查要点:
- 申请者使用Photoshop增加图片内容的行为缺乏充足信息判断其是否达到版权保护标准。
- 使用Gigapixel AI提高像素的行为没有引入新的原创要素。
- 输入624次文本提示的行为不足以使申请者成为图像作者。
结论:
对于基于AI生成的作品,若其中人类参与创作的程度低于标准,则其整体不受版权保护。
图2 涉案图片《Théâtre D'opéra Spatial》
3. 美国版权局:《SURYAST》
律师兼艺术家Ankit Sahni使用AI工具“RAGHAV”,以其拍摄的落日图片为底稿,参照梵高的美术风格,生成了一幅名为《SURYAST》的二维艺术图像。历经初次决定和二次复议后,版权局再次作出拒绝版权登记的决定。
拒绝理由:
- 版权法保护的是人类创作的作品。
- 作品认定的法律标准要求体现人类作者身份。
- 选择风格强度变量的行为仅体现最低作者身份。
图3 涉案图片《SURYAST》
4. 美国产业界的质疑声音
美国电影协会(MPA)对版权局的严格审查标准提出质疑,认为:
- 完全由AI生成的作品不符合版权保护条件。
- 人类使用AI生成的作品具有广泛的可版权性。
- 应关注作品是否反映人类的原创智力概念,而非过分关注控制程度。
中国的司法实践
2023年11月2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对李某诉刘某著作权纠纷案作出生效判决,这是国内首例认定“AI文生图”具有可版权性的案件。
案件要点:
- 原告李某通过构思布局、输入约150个提示词、安排提示词顺序、设定并不断修改参数等方式创作了图像。
- 法院认为该AI生成图像体现了原告李某的智力投入和个性化表达,具备“智力成果”和“独创性”要件,属于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中美认定意见之比较
两国法院在判决中均明确AI不得作为作品的作者,版权法只保护人类的作品。但在具体认定标准上存在差异:
- 美国:采取相对机械、具象性的标准,关注生成结果的可预测性和人类控制程度,要求严格区分“AI生成成分”与“人类创作成分”。
- 中国:采取更为灵活、意象性的标准,只要图像生成过程与最终呈现体现人类智力投入与表达,即可受版权法保护。
结语
现阶段,AIGC可分为三类:
- 完全或绝大部分由AI生成的内容:不具有可版权性。
- 基于AI生成的内容:处于版权法保护的“灰色地带”。
- AI辅助生成的内容:具有可版权性。
目前,各国版权法均坚持人类创作主体地位,但随着AI技术的发展,未来可能面临更多法理与伦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