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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详解:加重刑罚的计算方式与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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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制度详解:加重刑罚的计算方式与法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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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s://zhelu.tw/post/recidivism

累犯制度是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旨在通过对重复犯罪的行为人施加更严厉的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本文将详细解释累犯的定义、构成要件、刑罚加重的计算方式以及相关的法律争议,帮助读者全面理解这一制度。

什么是累犯?累犯的定义与要件一次搞懂!

累犯的定义

根据刑法第47条第1项的规定,累犯是指行为人在受徒刑执行完毕或一部执行而赦免后,在五年内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这种制度设计的目的是通过加重刑罚来达到预防犯罪和保护社会的目的。

累犯与再犯的区别

一般民众常将累犯与再犯混淆,但两者在刑法上有明确的区分。再犯泛指行为人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刑期执行完毕后,再次触犯刑律。而累犯的定义则更为严格,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 前罪须执行完畢或赦免
  • 后罪需在特定期间内发生
  • 后罪须达有期徒刑以上

简言之,构成累犯必须“前罪刑期已执行完畢”,若仅判刑而未执行,或执行尚未完畢即再犯,则仅属一般再犯,不成立累犯。此外,依我国刑法累犯加重其刑的规定,仅限于故意犯,过失犯罪并不适用。

累犯的要件与适用范围

累犯的要件可归纳为“前罪要件”与“后罪要件”两大类:

  • 前罪要件:须为故意犯罪经判处徒刑(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刑期已执行完畢或赦免
  • 后罪要件:须于前罪刑期执行完畢或赦免后5年内再犯;须为故意犯罪;须达有期徒刑以上的法定刑

需特别注意的是,累犯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故意犯罪,过失犯罪即便符合上述要件,仍不构成累犯。另外,前罪若为拘役或罚金刑,执行完畢后再次犯罪,也不成立累犯。

累犯加重刑罚的计算方式与其他规定

累犯加重刑罚计算方式

在计算累犯加重刑罚时,法官会先确定原罪的法定刑範围,然后在此基础上增加刑期至二分之一,也就是说,法定刑的最高和最低刑度同时增加。对于最低刑部分,法律规定最多可以加重至二分之一,而在实务操作中,通常则至少会加重1个月。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量刑的合理性,同时体现对累犯的严厉态度。

累犯除了刑罚加重外对受刑人的影响

除了刑期的延长之外,刑罚加重后对受刑人的影响还体现在其他方面。累犯在狱中的权益往往会受到更多限制,例如:

  • 假释门槛提高,累犯通常需要服满更长时间的刑期才能获得假释资格
  • 不得申请外役监,即使在一般情况下符合外役监的条件,累犯也可能被排除在外
  • 参与狱内教化活动或职业训练的机会可能受限

这些限制措施反映了立法和司法机关对累犯的严厉态度,目的是通过更严格的处遇手段,促使行为人认识到自身行为的严重性,进而达到教育和改造的目的。同时,这样的区别对待也向社会传递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即反复犯罪会招致更严厉的法律后果。

累犯加重刑期的违宪争议

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对累犯制度的影响

司法院大法官会议于2020年6月的释字第775号解释,对累犯加重处罚制度进行了阐释。此解释对累犯制度的适用产生了重大影响,值得深入探讨。

释字第775号解释的主要内容

释字775号解释指出,现行刑法关于累犯加重刑罚的规定,原则上并未违反宪法。认为加重处罚有助于实现刑罚的吓阻功能,符合重复犯罪预防的目的。然而,大法官也提醒,在个案中如果累犯加重后导致罪刑失衡,仍有可能违反罪刑相当原则。因此,法官在适用累犯加重规定时,应当斟酌案件情节,必要时得例外不予加重。

罪刑相当原则与比例原则的适用

罪刑相当原则要求刑罚应与行为人的罪责相称,而比例原则则要求对基本权利的限制应符合手段与目的间的衡平关系。在累犯加重的个案中,法官必须仔细权衡犯行情节、行为人责任等因素,以决定是否适用加重规定,避免罪刑失衡的结果。释字775号解释强调,法官应具体考量以下因素以判断是否加重刑罚:

  • 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与法定刑
  • 行为人前科犯罪的次数、时间间隔与严重程度
  • 累犯加重后可能的刑度
  • 有无例外不加重的正当理由

通过综合评估上述因素,法官方能在遵循释字775号解释意旨的同时,妥适运用累犯加重规定,兼顧刑事政策目的与罪刑相当、比例原则的要求。此一解释赋予法官更大的裁量空间,有助于避免累犯违宪争议,实现罪刑正义。

判决后发现累犯的更定其刑争议

根据刑法第4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477条的规定,当判决确定后才发现有累犯情形时,检察官可以声请法院更定其刑,对被告加重刑度。然而,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却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引发法律界的广泛讨论。

一事不再理原则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指,对于已经终結的诉讼程序,不得再次提起诉讼或进行审理。这项原则旨在维护司法程序的安定性和被告的权益保障。大法官指出,判决确定后代表诉讼程序已经终結,事后仅为了加重刑罚而重啟程序,并不符合重大公共利益,同时也有违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

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是指,不得因同一行为而让人承受两次以上的刑事追诉或处罚。判决确定后发现累犯,若再次对被告加重刑度,无疑让被告面临了双重的刑事处罚风险。这不仅违反了被告的基本权利,也动摇了司法裁判的确定力。

综合上述理由,大法官在释字第775号解释中宣告,刑法第48条及刑事诉讼法第477条关于累犯更定其刑的规定,不符合宪法对人权保障的要求,因此违宪无效。这意味着,在判决确定后,即使发现被告有累犯情形,也不得再对其加重刑度。

这项解释引发法律界的反思和讨论。支持者认为,这是对人权保障和程序正义的重要维护;反对者则担心,这可能削弱了累犯制度的吓阻效果,不利于社会治安的维护。无论如何,在法治国家,公平正义的实现必须建立在对人权的尊重和对法律的遵守之上。未来累犯制度的修正,也应在兼顾社会安全与人权保障的基础上,寻求更加合理的立法方案。

累犯制度存在的正当性与未来修法方向

累犯加重刑罚的立法理由,在于对于具有特别恶性及对刑罚反应力薄弱的行为人,给予更严厉的惩罚,以达到吓阻犯罪的目的。然而,这样的规定是否符合罪刑相当原则,仍有讨论的空间。毕竟,已执行完畢或赦免的前罪,是否应该再作为加重后罪刑度的理由,学说上多持反対见解。

我国现行的累犯加重正当性,其实是基于“行为人刑法”的概念,亦即著重在行为人的危险性,而非单純针对其行为的不法性与罪責。这种作法,与现代刑法强调“行为刑法”及罪責原則的思潮,难免有所牴觸。因此,未来累犯修法方向,勢必面臨如何調和理論與實務的難題。

究竟是应该废除累犯加重规定,回归由法官依个案情节量刑,以彰显罪刑相当原则;抑或是在维持累犯制度的同时,导入更多法官的裁量空间,兼顾社会安全与人权保障,都是立法院在修法过程中应审慎研议的课题。唯有在累犯制度与刑法基本原则间取得平衡,才能建构一个更加公平合理的刑事司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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