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自家房屋开个窗户也是违法?丨鹰城说法
给自家房屋开个窗户也是违法?丨鹰城说法
买房后,老龚开始装修,并在非承重外墙上打洞开窗。小区物业公司发现后予以阻止,认为老龚的行为破坏了小区楼宇墙面外观,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老龚则坚持认为“我的房子我做主”,协商未果后起诉至卫东区法院。
卫东区法院民事审判庭五级法官助理万真真表示,虽然案涉房屋开窗对应的墙体是非承重墙,但该位置位于楼栋入户大厅及连接入户大厅通道的外墙面,涉及公共部分且系住宅外立面。老龚未报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在非承重墙上开窗,改变住宅外立面的行为违法,损害了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作为案涉小区的前期物业服务部门,某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小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由于老龚起诉要求某物业公司排除妨害缺乏权利基础,卫东法院判决驳回老龚的诉讼请求,平顶山中院维持了该判决。
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实践中,若请求权人诉至法院要求他人排除妨害或可能妨害其物权的,应举证证明他人的确实施了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且妨害行为仍在持续。若请求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物权正在遭受妨害或可能遭受妨害的,将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若请求权人自身的行为违法,被相关权利人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制止,再起诉请求排除妨害,属本末倒置,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最高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编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