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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204316.aspx

宣告失踪是法律上对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一定期限后的一种认定程序。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保护失踪人的财产安全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宣告失踪需要满足哪些法律要件呢?

成立要件

  1. 下落不明期限:自然人下落不明满2年,从下落不明的次日开始计算。如果是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2. 申请主体:需要经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申请。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包括近亲属、监护责任人、债权债务人等,申请顺序不分先后,遵循“不告不理”原则。

公告期

宣告失踪的公告期为3个月。公告期从发出公告的次日起开始计算。

程序问题

  1. 管辖权:宣告失踪案件由被宣告失踪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住所地与居住地不一致,则由最后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法院审理:法院在受理申请后,会发布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如果确认失踪成立,法院会同时指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

  3. 撤销程序:如果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撤销失踪宣告。

法律后果

  1. 财产代管人的确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如有争议或无合适人选,法院可以指定公民或有关组织为财产代管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即为财产代管人。

  2. 债务偿还与债权行使: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如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代管人有权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

  3. 财产代管人的诉讼地位:当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费用时,债权人可以将代管人列为被告提起诉讼。在行使债权时,代管人则作为原告。

  4. 财产代管人的变更:如果代管人无力履行职责或侵犯失踪人权益,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变更代管人。变更申请比照特别程序单独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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