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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可以保留遗产吗?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父亲去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可以保留遗产吗?

引用
澎湃
1.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7880965

典型案例是普及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的“活教材”,也是指导司法实践、促进司法规范的“指南针”。市三中法院公众号开设“海瑞析案”栏目,将选取司法审判实务中的典型案例、疑难案例,对其案件特点、裁判思路、法律适用等进行解读,引导公众树立正确价值观的同时,也为司法工作人员提供参考,提升司法公正性和公信力。

案情回顾

2019年5月23日,周某向某银行申请扶贫贷款,并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该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0000元;借款期限1年。2019年6月13日,银行将借款50000元支付到周某账户内。次年6月12日借款到期,周某未按时偿还借款,后于2021年3月11日意外死亡。

周某2、陈某某系周某的父母,周某1系周某与赵某非婚生育的女儿。赵某在生育周某1数月后出走,此后失踪再无联系。周某2、陈某某在法院院询问时表示,不愿继承周某的财产,也不愿参加本案诉讼。周某生前名下有坐落于重庆市丰都县某乡镇农村房屋一套,现由周某1居住。


图片源自网络

裁判结果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死亡时,其借款尚未清偿完毕。周某2、陈某某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周某的财产,该二被告依法不负清偿责任。周某1作为周某的继承人,依法本应以所得周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涉案借款债务。但考虑到周某1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因其父亲周某已亡故,其母在生育后即不知所踪、从未履行抚养义务,故其现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周某所遗留的农村房屋一套作为遗产的同时,也是周某1唯一居所,应当予以保留供其居住和成长,此系其生存之必需,而不宜定性为继承之所得并施加义务。由此,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未证明周某1继承除该房屋外其他有价值的遗产的情况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不服,提起上诉,市三中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海瑞析案

本案系人民法院在审理被继承人遗产清偿债务时优先、特殊保护未成年人基本生存权的典型案例。国家的未来属于下一代,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事关国家和民族未来,事关每个家庭幸福安康,人民法院在审理涉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时,应贯彻《民法典》全面保护理念,坚持未成年人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本案中,周某1作为周某第一顺位中的唯一继承人(周某父母放弃继承),本应以所得周某遗产(涉案农村房屋)实际价值为限清偿周某生前借款债务。但考虑到周某1作为未成年在校学生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其父亲周某死亡,母亲赵某又不知所踪、从未履行过抚养义务,涉案农村房屋系周某1当前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为保障周某1基本生活条件,不宜将其认定为继承之所得而承担清偿责任,故判决驳回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诉讼请求。本案的裁判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充分彰显出司法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温度和态度,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法治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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