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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权是什么

创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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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白创作中心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权是什么

引用
1
来源
1.
https://m.66law.cn/laws/327483.aspx

在处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代位权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规定了保险公司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代替被保险人向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本文将详细解释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

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代位权,是指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人身伤亡损失等责任后,同时取得了对事故责任人的代位追偿权。这一制度的设立,旨在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在赔偿被保险人损失后,向实际责任人追回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须满足以下条件:

  1.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就是保险人所代位行使的实体权利。因此,被保险人享有相应请求权是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不可或缺的条件。

  2.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已给付保险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只能在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才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主体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是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的对价。如果保险人尚未支付这个对价,则不得享有保险代位求偿权。

  1. 仅限于法定的四种情形
    具体包括:
  • 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1. 代位求偿权的金额以给付的赔偿金额为限
    保险人只能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保险人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仅限于保险赔偿金额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前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不影响被保险人就未取得赔偿的部分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代位权制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既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权益,也维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了解这一制度的具体内容和适用条件,对于处理相关案件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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