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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出现产品责任纠纷 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创作时间:
作者:
@小白创作中心

网购出现产品责任纠纷 该向哪个法院起诉?

引用
澎湃
1.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6818515

近年来,由于网购方便快捷,越来越多的人喜欢网购,而一旦网购出现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法院如何确定?日前,湘桥法院受理了一宗涉及网购产品责任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案情回顾

原告张某通过微信向案外人购买减肥食品共计人民币20675元。根据产品外包装信息显示,该产品的委托生产企业为被告贺州某公司。原告张某主张:该产品经检测,含有非法添加剂西布曲明,该非法添加剂属于国家禁药,对人体有重大的危害,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故原告张某向湘桥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贺州某公司退还原告张某货款20675元,并共同赔偿原告张某十倍价款206750元。被告贺州某公司在答辩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

湘桥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产品责任纠纷,应依照侵权责任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张某及贺州某公司住所地均不在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管辖范围,且没有证据证明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是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或是案涉产品的制造地、销售地及服务提供地,故湘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商家、生产者及平台主张产品责任纠纷,或者向商家及平台主张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原告张某主张的是惩罚性赔偿,其请求权基础为侵权责任,由此提起的损害赔偿请求应当认定为侵权责任纠纷下的产品责任纠纷,应当按照侵权法律关系确定管辖,原告可选择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本文原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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