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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按察司:维护地方法治的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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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按察司:维护地方法治的监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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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建立后,朱元璋对地方行政制度进行了重大改革,废除了行省制度,代之以三司分权制衡的模式。其中,按察司作为地方监察机构,不仅在维护地方法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更在法制建设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明朝按察司的设置及其职能。

明政权建立和稳定之后,行省制度被朱元璋废除了,他将全国划分成行政区,并且在每个行政区里,设置了地方监察机构即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分别对民政、军政和司法事务进行监察、相互制衡。

在以上三司之中,最为特殊的当属按察司,按察司的里面的按察使的官阶为正三品,略低于其他二司长官位阶,但是其权力却超过唐宋时期的按察使品阶。

按察使司是地方的常设机构,机构人员直接听命于朝廷,维护一省法治,执行监察职责。

按察使司作为朝廷的耳目机关,按察使的奏章能够直接呈给皇帝。洪武元年,朱元璋选取官员参与《大明律》的制定,浙江省、湖广、江西省三省按察使“充议律官,上大明令”。

这从侧面反映出按察司,在法制工作中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朱元璋也对这些“耳目”寄予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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