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及使用权限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及使用权限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是土地制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权利主体、具体内容和使用期限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将详细解析这两个概念的区别,并介绍土地使用权限的计算方式。
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所有权是指依法拥有土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对于其所占有的土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对土地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力。这四项权力乃是土地所有权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出让、划拨、出租、入股等方式均可获得土地使用权,但只有国家和农村集体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法享有土地所有权,这是由我国实行的土地公有制性质所决定的。
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甚至包括三资企业在内,只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可以按照法定程序或者通过协议的方式,对国有土地或者农村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以及有限处分的权力。
土地使用权是一个相对宽泛的概念,其中涵盖了农用地、建设用地以及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它是我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层面的具体体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力;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则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者依法利用土地并从中获取收益的权力。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八条【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实行效果】以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依法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用途。
土地使用权限的计算方式
在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过程中,受让人拥有的实际可用期限并非始自转让日或施工启动之时,而是由原土地出让协议所规定的使用年限与其之前使用者已使用期限之间进行差额调整得出。
举例来说,假设土地出让年限为四十年,而转让环节对方已使用(无论是否因非政府原因导致的暂停使用)了七至八年,那么新受让人所能享有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便为三十三年或三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