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课堂丨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普法课堂丨什么是离婚经济补偿?
在许多婚姻关系中,一方(通常是女方)可能会选择成为全职主妇,承担全部家务劳动和照顾家庭成员的责任。然而,当这样的婚姻走到尽头时,全职主妇应该如何捍卫自己的权益呢?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为您详细解读离婚经济补偿的相关法律规定。
近日,城东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离婚纠纷。刘某与张某婚后育有一子,结婚多年,张某一直负责在家照顾孩子及老人,刘某以工作为由经常居住在单位,夫妻二人常常因孩子教育问题及家庭经济问题发生矛盾,长此以往,双方感情破裂,张某诉至城东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以照顾孩子和老人付出较多为由要求刘某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
本案中,张某作为女性在家不辞辛苦地担负家务劳动、照顾孩子和公婆,多年来无怨无悔,是将其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投入无偿家务劳动中的利他行为,使包括配偶在内的家庭成员均有受益,而刘某对家庭成员未尽到照顾义务。法官从维护妇女权益的角度出发,主持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刘某同意离婚,对张某多年对家庭的付出亦表示认可,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20000元,并当庭予以支付。
法官说法
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1088条列举了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作为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提出经济补偿的情形。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
主张离婚经济补偿时应注意哪些方面?
首先,要注意举证责任的承担,要通过证据证明自己在抚育子女、照顾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确实付出了很多,这种多不是说多一点,而是一种比较悬殊的量。
其次,离婚经济补偿需由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但是,法院可以向当事人释明其经济补偿请求权,是否行使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再则,离婚经济补偿请求须在离婚时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作此规定的原因在于,经济补偿请求权是法律赋予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一方的权利,其可以行使,也可以不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