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职业打假我们这样办!
“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职业打假我们这样办!
近年来,随着网络购物的普及,"知假买假"和"职业打假"现象日益增多。在法律实践中,如何界定普通消费者与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边界,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本文通过一个具体案例,结合最新司法解释,为您详细解析"知假买假"能否获得"假一赔十"的法律问题。
当前,淘宝、京东、抖音、拼多多、微信等网络购物平台已经成为人们日常购物的首选,买到假货要求商家"假一赔十"是消费者的合法维权,但当网购遇到了所谓的职业打假人,买假1000回报10000,实现了躺着也能财富自由。那么,"知假买假"能否"假一赔十"?面对职业打假我们这样办!
微商售卖减肥药被起诉"假一赔十"
张X通过做微商售卖减肥药获取报酬,李X通过微信分别于2024年7月、8月两次向张X购买燃脂糖果,并通过微信转账共计2400元。后李X以张X向其销售的案涉产品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属于法律禁止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为由诉至法院。李X主张根据法律规定,案涉产品缺少必要的中文标签,且被告没有索取进货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足以认定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求被告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在诉前调解阶段,被告张X承认其代购减肥药并两次出售给原告李X的事实,同意赔偿货款,但李X强烈要求"退一赔十",按照两次购买的2400元价款及其十倍赔偿,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案件进入审理阶段后,经查原告李X曾多次网购产品后起诉卖家卖假货,且对卖方赔偿货款的解决方案不予接受,其以牟利为目的,在第一次购买减肥药后谎称包裹丢失再次购买后索赔,系所谓的职业打假人。经反复释明法律规定以及关于职业打假的惩罚性赔偿适用法律解释,双方最终达成调解:被告张X返还原告李X两次货款2400元,赔偿原告李X因个人生活消费第一次购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减肥药价款1200元的十倍12000元,案件得以终结。
法律解释:职业打假人的维权边界
根据2024年8月22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下简称《解释》)要求,对普通消费者维权、职业代购以及连续索赔、反复索赔的"职业打假人"作了分类规定:
- 对于普通消费者,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严格保护消费者权益;
- 对于职业代购人,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 对于职业打假人,只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对于"知假买假"者连续购买后的索赔,超过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则不予支持。
职业打假人以追求利益为目的,谋取高额利润,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社会秩序,他们通过工商行政部门调解、法院起诉等手段,利用公权力赚取个人私利,偏离了社会主义的法治轨道,理应得到规制。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合理的消费监督是权利,但投机取巧的不诚信行为不可取。
寄语
社会主义法治鼓励消费者依法维权,指引经营者依法经营,消费市场回升向好需要你我共同参与。作为普通消费者,我们要敢于积极合法、合理的维权,让假冒伪劣产品无处可寻,共同营造和谐美好的生活环境;作为产品生产者,应在消费者的监督下严格产品质量与安全,坚决杜绝假货,让职业打假人"无假可打";作为职业代购人,要慎重选好产品,不要盲目跟风售卖减肥药等"三无"产品,多少单微薄的佣金不及一单"假一赔十"来的损失惨重。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购买者因个人或者家庭生活消费需要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购买后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没有证据证明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购买者请求以其实际支付价款为基数计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第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所购买药品是假药、劣药,购买后请求经营者返还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受托人明知购买者委托购买的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假药、劣药仍然代购,购买者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或者药品管理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请求受托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不以代购为业的除外。
本文原文来自红河县人民法院